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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01-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九、关于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

上海李华认为,“非常赞成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们千千万万离家在外打工人员的福音。我们是远离户口所在地打工的人群,现在单位福利好也帮助我们缴纳各种保险。按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和规定,我们只有在退休后转到户口所在地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打工地又规定,个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能转个人缴纳的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就进入当地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如按上海市最低标准,个人每月缴费191元,单位每月缴费642元,要是退休回户口所在地,只有个人缴费191元的部分才能转,单位的大头转不了。我们缴了这么多,到最后退休了还是什么都不能享受,就是白交,期待社会保险法尽快实施,早日妥善解决这个极其不合理的问题。”

湖南zzpp603:“草案没有明确提到退休后户口转移到异地的看病报销问题。医疗保险的现行政策规定,异地就医后还要回到原地报销。对那些疾病缠身的老人而言,每年为了报销医药费而千里迢迢奔走于两地。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要低很多。实践中很多老人尽管子女不在身边,但为了看病不敢转户口到子女处,子女身在异地不能敬孝心照料。这种不合理现象使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的社会效果大打折扣,建议对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作出明确规定,尽快实施,让与子女异地分居的老人们尽快享受到天伦之乐。”

有的提出,希望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规定能够尽快执行,这是许多打工者盼望已久的事,同时希望国家能有明确的规定来让各地方依法办事。

有的认为,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之前对社会保险有较多限制,尤其是劳动者跨地区就业不允许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参保积极性,现在社会保险法一举打破了这一限制,是符合广大劳动者的意愿的,坚决拥护。

有的提出,农民工参保本来是政府好政策,但至今并不真正惠及农民工,因为各种原因,很少有人在一个地方连续工作十五年。走时不得不退保。在农民工退保,地方政府成了最大赢家。举个例子,深圳富士康迁至山东烟台,几万人跟着企业搬去,因为社保不能跨省转移,全部退保,到山东重新办理。

有的反映,毕业后分配到一家国营企业,工作了一年,缴了一年的养老保险费。随后应聘到一家公司打工,干了7年,公司没有为办理社会保险,但自己作为灵活就业人员交纳了社保。之后跳槽到省外一家公司打工,公司为我交了4年养老保险。后来,公司搬迁到了另外一个省,养老保险费一直缴到现在。前前后后共三省四段养老保险关系,缴费的情形不完全一样,交费的标准都不相同,这种情况怎样转移接续,能否享受全部的养老保险待遇。

有的认为,有关基本养老关系异地转移接续除了农民工比较突出外,原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跨地区就业的也很突出。这部分人大多是知识分子、国家干部,他们遇到的问题不仅仅是基本养老关系随本人转移的问题,还有一个视同缴费年限因为跨了地区而不被承认的问题。这些人为国家工作了几十年,因为转制其连续工龄被人为割断,而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这是极不合理的。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

有的反映,原来在国有企业中工作,后来跳槽到私营企业中,在办理社会关系转移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认原国有企业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建议社会保险法对视同缴费做出更明确规定。

有的提出,由于不能转移接续,目前很多人不得不缴两份养老保险,户口所在地缴一份,工作地缴一份,主要担心到了年老时两地的养老保险都没有着落。建议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可同时在两地缴纳,计算待遇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有的提出,公司派驻到外地的办事处或者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较为突出,如某人是北京企业在昆明办事处的员工,户籍地在昆明,办事处在昆明办理的营业执照,但税收手续全部在北京,在昆明没有税务登记证,因此在昆明根本不能办理社保登记,也就无法在昆明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能到北京缴,但缴了后如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无奈之下,只好以自由职业者的名义在昆明参保,只能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且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就只能自己承担。建议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跨地区用工”的社会保险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反映,根据现有政策,支边青年子女可以回上海落户,因此从新疆退休后就返回上海与儿子住在一起。回沪几年医疗保险基本上起不到作用,看病费用要自已垫付,一年报销一次,报销手续复杂,因为是异地就医报销比例还低。现在不敢看病,小病硬扛,大病买点药。虽说有医疗保险,但形同虚设。

有的提出,之前没有看到过有关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草案中有关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过于简单,可解释的空间太大,操作性不强,到了实践中难免又会“好经念歪”,建议把好事做到底,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不要给各地社保部门留有过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建议社会保险法作出既明确,易理解,又好操作的异地转移接续的规定,最好是缴费记录自动合并累计,就像从不同地方往一个银行存折上存钱一样。缴费记录都能在以身份证号为唯一编号的个人权益记录中体现,个人权益记录全国联网,这样也省了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了。

有的建议,不管是否取得退休地户籍,转入前在原籍地缴纳的年限,退休地予以承认。在参保人按照退休地的生活水平,补足转入年限的缴费差额后,享受退休地的养老保险待遇。

有的认为,草案中“跨地区”的概念应该明确,究竟是跨地级市,还是跨省,跨港澳台,只规定跨地区有点笼统,容易让人理解为跨省。

十、关于养老保险待遇

安徽张学道:“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多少,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是广大职工群众决定是否参保的重要因素。从目前县一级情况看,养老金待遇偏低,一般在700元左右,而且计算方法复杂,不易被广大职工群众所掌握,往往社会经办机构核定过退休金了,参保人还是不认可,还要到上级有关部门询问、核算,带来了很多麻烦。建议在社会保险法立法时,必须明确退休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标准,如个人账户养老金多少、统筹养老金多少,同时简化计算办法,让广大职工群众易看易懂,心中有数。”

有的认为,养老保险缴费太高,而养老金相对较低。我单位一工作40年的退休职工去年办理退休,在职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达500多元,可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每月只有1030元。他的退休工资有2300多元,单位还要承担每月1300元。

有的提出,领取养老金标准不应和职务、职称挂钩。在职的时候,已经领取了职务、职称相对应的工资,退休了怎么还要享受职务、职称的工资,这对老百姓不公平。

有的建议,增加待遇支付一章,将各项保险有关的长期待遇,一次性待遇,临时性待遇,待遇调整机制,开支渠道作统一规定。这样更具有操作性,方便参保人了解情况,也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到基金的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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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09-01-12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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