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意见六
解决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
应当增加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救济渠道,增设相关法律责任。当前用人单位违反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是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保险金。对此违法行为,草案只是设定了行政救济途径(草案第79、80条),这显然是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明确赋予劳动获得民事救济权利,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虽然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法都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畴,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即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理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可依劳动争议解决途径获得民事救济,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家劳动部门的相关解释对此却作另外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只将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列为劳动纠纷。甚至有的省级人民法院还与劳动部门共同发布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仲裁、诉讼申请,劳动部门和法院一律不予受理,侵害了劳动者的法定诉权。建议:一是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金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增设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民事责任,如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缴纳数额的两至三倍金额予以赔偿;三是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程序;四是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办理或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违法行为不查处、怠于查处、查处不力或查处后用人单位未仍未履行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材讯 重庆 2009-01-06)
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