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决定批准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详细>>
  草案二审稿将原先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详细>>
  “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并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详细>>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对此,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详细>>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详细>>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的关于监察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监察法草案规定了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职责权限以及监察程序等 详细>>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详细>>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