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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浏览字号: 来源: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8日 11:05:28

    光明日报北京11月7日电(记者殷泓、刘华东)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7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7条,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监察法草案。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草案同时明确了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于备受各界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在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方面,草案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6日。

责任编辑: 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