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环境,提升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能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深海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第三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坚持保护环境、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国家保障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 [详细]
      《公约》规定:缔约国有责任确保具有其国籍或者其控制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公约开展“区域”内活动,并对此活动提供担保。同时还规定:担保国对承包者因没有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但如担保国已经制定法律和规章,并采取行政措施有效管控其担保的承包者在“区域”内的活动,则担保国应无赔偿责任。到目前为止,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律。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和“区域”活动的担保国,应当尽早完成立法工作。针对《公约》的上述规定,2013年4月,环资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