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榕:规定最低限额以保障惩罚恶意经营的力度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8-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秀榕审议时说,草案吸收了初审所提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很好的修改完善。

陈秀榕委员提两点建议:

第一,草案第46条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首次赋予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和进步。但是按照这条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消协才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所以,草案的规定会导致大量的省级以下的消协和其他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组织无权提起公益诉讼,这显然不符合现实的需要,不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建议参考发达国家的公益诉讼经验,尽量拓宽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授予县级以上消协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提请公益诉讼的权利。

第二,第54条提高了对有重大过错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标准,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这一款对损害赔偿的限额规定,违背了惩罚性赔款的制度设计初衷。因为规定惩罚性赔偿,就是要通过非常规的高额的罚款达到制裁违法行为、降低违法收益、惩前毖后的目的。所以,应该规定最低限额来保障惩罚力度,而不是规定最高限额来限制对违法者的惩处。尤其是对本款规定的行为,经营者既有知情不告的主观恶意,又造成了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恶劣后果,如果限制民事赔偿的数额,明显有失公平。虽然这一稿比上一稿提高了赔偿额度,将2倍以下改为3倍以下,但在恶意经营危及公共安全事件频发的情况下,这种有限的惩罚显然不足以震慑违法者,所以建议修改为“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的三倍以上的民事赔偿。”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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