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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总则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郑功成委员说,要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经济补偿机制。水污染越来越严重,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但是我们强调在水污染的防治和保护,中间是不是有必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水污染防治的补偿机制?比如青海把三江源保护好了,就是对民族和国家的最大贡献,但这种贡献不能总是以青海的落后与贫困为代价,给他们必要的补偿应当是国家的责任。法律已经确立水污染防治的处罚机制,还应当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补偿机制,在防治水污染涉及到全局利益的时候,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从现行草案来看,只有草案第7条原则性地提了一下,后边没有相应的规范,完全可能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细化,至少要确立补偿的原则、程度与层次责任等。

张国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8条第3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我们国家的大江大河,主要河流的源头大部分都在山区、牧区。我这里要特别提出增加“牧业”,在西部地区大量江河的水源地区都是畜牧部门来管。这些地处上游的水源地,很容易污染。所以除了农业部门,西部地区应该还有畜牧部门。比如草案第32条第2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水源地上游养殖、放牧和种植是水污染非常重要的渠道。比如说畜牧、牲畜的粪便和排泄物对水体的污染,种植业的化肥、农药对水的污染。我建议这里要增加“放牧、种植”。草案第46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建议加上“湿地”二字。草案第73条第2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我同样建议增加“放牧、种植”。

章杰春(全国人大代表)说,现在媒体都说水污染防治的事情亟待出台修正案,环保2007年风云人物里,近一半的人物事迹都是涉及水污染防治的。我提几点建议:第一,现在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非常及时。这里有一个政府主体的问题,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应该承担责任,目前这方面的力度还是不够突出的。因为我们国家政府的官员没有一票否决的制度,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非常笼统,有没有可能把饮用水和重要的水源污染防治纳入考核体系,作为政府官员考核的指标?我觉得草案中还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主管和职能部门的职能。第二,草案第9条规定了检举的问题,那么检举要不要有一定的奖励措施配套?因为检举存在一定的风险,就要给予相应的奖励,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水污染防治的过程当中,促进立法最终目的的实现,使水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

达建文(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9条还要加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水污染治理情况。因为媒体的监督,互联网、新闻的监督还是非常有效的。很多污染事件,并不一定是政府主管部门发现的,好多是通过媒体曝光以后引起大家的重视。现在环境的污染确实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建议加上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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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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