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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总则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魏复盛委员说,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我提几点意见。第一,草案第3条,建议修改为“水污染防治应当从源头减污降耗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什么现在污染不断加重?就是因为我们大多数的工业都是高物耗高能耗的,导致排污居高不下。所以,我觉得这个地方要加上“水污染防治应当从源头减污降耗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第二,草案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这句话是对的,但地方执行起来就走了样。市长或省长把环保指标作为任务分给环保局长去完成,环保局长本身属于执法监督,他根本没有手段、经费去治理。环境污染不是环保局长造成的,但环境污染治理由环保局长负责。所以,这个规定的是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省长、市长、县长对水环境质量负责。这一条必须要明确。第三,草案第7条,这一条很好,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上游的生态保护、水源的保护,做出贡献的要给予生态补偿。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不这样做,就很难有积极性去保护。因此,我觉得还应该加一句话,“上游对下游水污染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这是对等的。上游保护好了,要奖励,给你生态补偿,反过来,如果你造成了污染,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就要负赔偿责任。

方新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得还是比较好的,修订完善这部法很有必要。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水质保护存在严重问题,且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建议在草案第4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量环境负责”后面加上一句,“并对流出本区域的水质负责”,以进一步明确各地方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责任。

韦汝勤(全国人大代表)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这一规定把该地区行政官员的政绩和当地水环境的好坏联系起来,这样就能使他们积极采取一些措施和方法,改善水环境的状况。草案也应该对缓报瞒报数据的情况作规定。

游景玉(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认为,水处理也应该摆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应当鼓励私人投资,而且投资要有收益,这样会比国家设立专项资金起更大的作用。在欧美各国,都不是只靠政府供应水,而有一定的鼓励机制让市场来做。希望有这方面的制度,可以使投资者非常积极,致力于供应清洁干净的水,这对老百姓也是至关重要的。发动投资积极性,让投资者供应最好的水,有了竞争,才能解决问题。节能减排讲了好久,也投入了很多资金,进行了很多科学研究,刚刚取得一些好的成果。而在水处理、监控方面,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还是有一定距离的,还需要下工夫做一段时间。所以建议草案第6条改成:“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后面再加上 “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和发动社会资金开展水处理技术及对水污染系统的监视和控制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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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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