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总则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2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张肖委员说,上次在讨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时候,正好人大常委会对水法进行执法检查,毛如柏同志作了执法检查的报告,用了很多的实例讲了水污染的严重情况。为了加强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草案总则的第1条一定要把水污染防治法的目的表述确切一点、明朗一点,就是要解决饮水安全的问题,不要遮遮掩掩。总则第1条首先就应该写“为了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用水安全”,把“饮水安全”问题尖锐地提出来,放在第一位。现在写的是保障“人体健康”,人体健康不仅是水污染问题,还牵扯到很多事情,所以,保障人体健康说得不明朗。建议首选“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用水安全”,下面接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草案第5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我非常赞成。草案第4条,我建议开宗明义地把谁对水环境负责放在前面。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水的问题首先要从县(市)一级抓起。建议第4条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要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对本行政区的水污染采取防治的政策措施。第5条写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这样就连上了。

奉恒高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得较好,有很大进步。我提两点意见。一是草案第1条对立法目的的表述,我赞同刚才张肖委员的看法。文字表述是不错的,但是内容还需要调整一下。立法宗旨应该是开宗明义,建议明确制定这部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饮水和用水的安全。二是草案第8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等部门以及……”。这样的表述方法,并没有把相关部门都点到,比如发改委、林业以及工业经济等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也很大。但我认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相关的部门都列举写上去。因此,我建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就可以了。凡是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部门,都有责任对水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袁汉民委员说,草案总则的第2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如果本法仅局限在这里的话,跟总则第1条讲到的,“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相对照,感觉覆盖得不够。除了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外,水的输送污染也是很严重的问题。另外,南水北调,大家所顾虑的问题就是沿途的污染问题。可能水调来之前没有污染,但是沿途的管道污染问题很严重。所以我建议本法总则第2条是不是可以再拓展一下,把水的运输环节也包括在本法之中。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来源:
责任编辑: 向航
相关文章
草案体例结构不尽合理尚需调整完善
关于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防止地表、地下水污染
加强排污监管 建立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强化法律责任 严惩违法偷排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其他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