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总则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发言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倪岳峰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吸收了不少好的意见,作了比较大的修改。草案第7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区域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补偿机制是非常好的一个做法,我非常赞成,但是目前的写法似乎是在扶贫。生态补偿不是扶贫,是上游地区应当享受到的补偿,即使上游地区经济有所发展,补偿政策仍应享受。建议在第7条当中删除“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这几个字。

陈放(全国人大代表)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总的感觉修改比较完善,草案第7条关于补偿的问题,建议不要提对有关的区域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有补偿,不是针对经济不发达地区进行补偿。

顾惠生(全国人大代表)说,修订草案第7条讲到了对上游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问题,但是下游的问题没有解决。现在大江大河的污染,有一部分是本地区造成的污染,有一部分是上游污染的,修订草案讲到了对上游补偿的问题,没有下游的问题,建议修改的时候想想如何处理下游的问题,规定上游对下游应承担的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陈慧珠(全国人大代表)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7条讲国家通过转移支付建立补偿机制,现在我国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三江源、长江上游、黄河上游以转移支付补贴,这很好。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河流上下游地区之间的互相补偿,这在实际当中也有,这很好,如闽江的上游和下游,福州给我们南平补偿等等,这种补偿机制也是应该鼓励的,这一条中是否可以考虑这个内容。

张群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非常必要,水环境的污染问题带来的危害不可低估,不光是对当代的危害,而且对子孙后代也带来严重危害。所以修订这部法律非常重要。我建议草案第7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区域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我建议在“财政转移支付”后加“、受益地区补偿”等方式。财政转移支付不足,对库区和库区上游地区的生态恢复性、常规性环境保持所承担的损失和责任补偿应该加大,建立受益地区的补偿机制。建设新农村也好、现代化建设也好、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与其他市出现了很大的差距,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建立长期补偿机制,以便于当地群众在资金支持下从事其他事业的发展,整正产业结构,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和生产条件。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来源:
责任编辑: 向航
相关文章
草案体例结构不尽合理尚需调整完善
关于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防止地表、地下水污染
加强排污监管 建立省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强化法律责任 严惩违法偷排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的其他审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