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光铁:合理设置经营者举证责任期限 明确消费者知情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8-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委员审议时提几点建议:

第一,建议进一步合理设置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时间。审议稿第23条,建议将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时间由“6个月”改为“三包期限内”比较合适。对此条款当中所提出的商品大多数是耐用类的产品,而且都有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期限,一般的情况下短期内出现问题的概率相对比较低,特别是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等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的能力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发生纠纷后举证非常困难。因此,将举证责任时间延长设置到三包期限内,才能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议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知情权。审议稿第25条所规定的事项均属于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告知的范围,如以“重大利害关系”进行条件限制的话,会给经营者规避责任留下余地,因此建议将“重大”二字删除。只要与消费者有利害关系的内容,消费者都应有知情权。

第三,建议进一步加大经营者违法处罚的力度。审议稿第55条重点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项内容,建议能否在加大经济和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适当地考虑引入和实行违法经营者市场退出机制,从根本和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和发挥消协组织的职能作用。审议稿第37条对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和规范明确,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因受其组织性质、保障措施、运行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消协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弱化,除了受理投诉和参与消费纠纷调解外,引导、监督、检查、建议等职能很难得到有效地发挥。对此,上海、浙江等地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相继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其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建议能否充分借鉴这些地区已取得的典型经验,进一步加强消协组织的建设,强化保障手段,充分发挥维护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职能作用。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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