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光铁:商标法中应制定明确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国人大网讯 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建议,商标法中应制定明确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车光铁委员说,关于对商标法的修改建议,是三个方面。第一,草案第43条规定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使用的情况,这款内容不够具体和全面。关于此类现象,除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属于典型的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在商标法中也应制定明确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特别是目前驰名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但普通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定性则比较复杂,应该明确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并充分考虑权利人商标公共知晓程度等因素,且给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规定撤销其字号登记,不得登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处罚的内容。

第二,草案第44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这款内容我认为对此类行为应该给予更加严格的限制,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现行商标法遵循的“商标申请在先、注册在先”的原则,这一点与美国等国家“使用在先”的原则有很大的差别,如果不对此类行为作出严格的限制,很容易造成“使用在先”和“注册在后”两个商标,甚至多个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共存,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专有权,同时也对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和消费者市场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第三,能否统筹考虑对商标代理人行业作出规范,特别是对商标代理人的准入机制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商标代理人行业的管理比较混乱,代理质量无保障、恶性竞争、非法代理,损害申请人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提高代理人的素质,进一步强化对代理行业的监管,建议重新实行商标代理人资格准入制度。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3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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