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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2008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

刘冬梅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四、完善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教”):《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中央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民生工程,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举措。

  1、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区、市)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区、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五)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地方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二)落实分担责任,强化资金管理。

  (三)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四)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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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慧聪网教育行业频道 2008-09-23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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