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义务教育“百年之路”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法律实施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国务院在过去已经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全面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进而决定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依法治教的高度责任感。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点。
从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开始,世界义务教育发展的历史至今已有300余年。全世界大约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已成为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民族传统文化差异,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免除费用的范围以及普及程度也很不相同。
我国自20世纪初开始,清政府即在其《钦定学堂章程》中体现了义务教育的思想,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也都曾倡导义务教育,但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下,都只能是一种设想。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小学教育,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初中教育。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从当时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和初中学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在本世纪初,面对农村义务教育出现的新情况和基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考虑,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和书本费,并在部分城市地区试行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今年国务院又决定,自2008年秋季起,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充分表明,我国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不断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使百年前的梦想,终于成为现实。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根本保证,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新的起点,必将在我国教育发展的史册上写下浓重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