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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2008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

刘冬梅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规范城市免费义务教育保障制度

  城市的义务教育情况比农村复杂得多。与农村相比,城市义务教育有一些明显特点:一是学校运转水平总体较高,但发展不均衡;二是社会对学校发展要求高,家长对学校的服务需求多;三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学问题突出。

  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国务院文件明确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二是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代收;三是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国务院文件对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资金管理:

  主要有三点要求:一是加强预算管理。要求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二是严格支出管理。要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预算办理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三是严格资金监管。要求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国务院文件要求,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与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样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是否也能同城里的学生一样享受到这个新政策。国务院文件要求,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的标准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有特殊照顾。国务院文件规定,在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同时,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对接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公办学校拨付公用经费。

  为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更好的义务教育,国务院文件在重申“两为主”(以流入地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一是做好统筹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二是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纳人数,对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

  三是加大教育资源投入力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政府为城市免费义务教育埋单。

  为保证城市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务院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加大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主要有三点要求: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理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二是制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三是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政府安排,严禁学校举债建设。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并切实解决教育择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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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慧聪网教育行业频道 2008-09-23
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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