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文物管理体制与“五纳入”措施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 朱兵
文物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职责的明确,是整个文物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建国以来,虽然文物管理体制的建设与其它行政管理体制一样,经历了曲折坎坷的发展过程。但总的看来,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文化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不断根据社会发展和文物工作的需要,调整和完善文物管理体制,规范和明确其职责,为文物工作的深入、广泛开展创造了条件。同时,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制定了许多有关文物保护工作政策,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措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包括著名的“五纳入”的出台,使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由此出现了崭新的面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文物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日益加快。通过法律的形式把文物管理体制及其职责规定下来,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成熟和正确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的规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特点。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的制定,大体上反映了这一特点。在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就是要进一步具体、明确地规定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将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的文物工作指导方针、原则和政策转变为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准则。从立法实践看,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基本上达到了这一要求。
一、文物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以来的文物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经过了一个由初创到独立建制再到相对完善的过程。这个历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从建国到文化大革命前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革开放前后的发展。下面分别作一简要介绍:
(一)从建国到文革前时期(1949—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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