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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能否成为维护百姓权益的“利器”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网2010年07月01日 08:34:01

  加大校园安保责任 护航孩子的安全成长

  近3个月来,福建南平校园悲剧的恐惧尚未散去,广西合浦、广东雷州、江苏泰兴、山东潍坊、陕西南郑等地接连发生六七起恶性校园暴力案件,造成许多孩子无辜伤亡。

  谁来护航孩子们的成长?侵权责任法对此给予重视,就学校伤害事故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外人进入校内侵权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对此,法律在强调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应该全力控制和防范校外致害因素进入校内,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针对学生在学校门口受伤害的情形,参与法律起草的法学专家王利明接受采访时说,法律强调“学习、生活期间”,而没有仅仅限制在“校园内”,这意味着如果学生在校园门口仍然是学习、生活的话,学校仍要承担相关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说,针对校园安全,法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学校,将促使学校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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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