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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能否成为维护百姓权益的“利器”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网2010年07月01日 08:34:01

  侵权追责 对所有缺陷产品说“不”

  去年,丰田在美国共召回16款600多万辆汽车时,在中国仅召回1款75000辆;丰田公司除召回外,对美国消费者还给予一定补偿,但对中国消费者却无任何说法。

  今年,因为拉绳存在勒死儿童的风险,宜家家居等多家企业在美国召回数量庞大的窗帘制品,在中国却绝口不提“召回”两字。

  这一切的理由都是召回补偿原则“按市场所在国的法律办”。由于不完善的召回制度,我国消费者面临着维权的尴尬,索赔缺乏过硬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填补这一空缺,法律以“产品责任”专章对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将普遍产品的召回制度写入法律。在此之前,我国只有汽车、食品等少数产品建立了召回制度。

  此外,为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加大对生产和销售缺陷产品者的制约力度,法律还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指出,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对不法厂商予以惩罚,而且可以调动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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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