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能否成为维护百姓权益的“利器”
攻坚医疗损害难点 努力化解医疗纠纷
近年来发生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一案,引发了医院“抢救生命”与“坚守签字制度”的讨论。这一问题终于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明确答案。
法律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组成人员指出,这一规定表明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作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体现了“生命至上”的原则。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在“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中,对常见的医疗纠纷现象列出了详细的规定。如针对“小病大治”“过度检查”现象,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针对“医闹”现象,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取消了饱受医疗业内质疑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梁慧星认为,这样有助于避免过多的缠讼。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