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非法采砂活动猖獗且呈集团化趋势常委委员建议

加大力度打击危害航道安全行为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5月17日 08:56:14

    □法制日报记者席锋宇

    有媒体报道,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近日针对黄河河道内外非法采砂船严重影响黄河航道、破坏生态资源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已有7艘采砂船被查封。

    受利益驱使,近些年非法采砂活动越来越严重,并呈现集团化趋势。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航道法草案时,常委委员们也注意到这个严重的问题,认为非法采砂等活动和建设拦、跨、临航道建筑造成碍航、断航的问题十分突出,航道法草案应进一步加大航道资源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危害航道安全行为。

    比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柳斌杰委员指出,现在保护得最差的就是航道资源。谁都可以破坏,谁都可以任意作业。水道很多地方,特别是水系发达的省、区、市没有力量进行保护。因此,建议法律充分解决水路运输中现存的各种问题,对其进行强有力的保护。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中丙建议,航道法应注意与民法、刑法对接,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

    王中丙说,应依法拆除渔排、网箱、网具等违法建筑和暗排设施,确保航道畅通安全,对破坏航道设施的,除了责令破坏者赔偿外,还要明确赔偿具体时限要求,对阻碍航道或者严重破坏航道设施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明确比照刑法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其进行处罚,而草案对此只是规定了经济处罚。因此他建议,在经济处罚后增加“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该按破坏交通设备罪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据统计,全国航道里程长达17万公里,由于碍航闸坝、水利、水电枢纽不断增加等种种原因,通航里程逐年缩短,部分航道通航条件弱化,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缩短至12.3万公里,航道中断4万公里,缩短了近27.6%。

    罗亮权委员分析说,究其原因主要是航道资源保护不力,一是拦河建筑物对航道损害严重,中断的4万多公里航道主要是拦河坝没有同步建设过船设施,造成航道永久性不能通航。二是桥梁等跨河建筑物碍航。法律应进一步加大航道资源保护力度。草案第五章航道保护对拦河、跨河建筑物建设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对航道资源保护是必需和可行的,但还不够具体。因此,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除供水等特殊工程外,还应当符合国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供水等特殊工程应当符合国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立法与通航技术标准和资源保护实现有效衔接,从而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明确航道维护责任主体

    航道管理也是分组审议航道法草案时,大家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张铁民认为,目前我们国家赋予航道管理部门的权限太少。航道管理部门只限于维护航道,资金来源不固定。“遇到矛盾时,基本是牺牲航道利益来保全其他利益。在江河上架桥,航道部门的意见往往得不到重视,如果这点得不到彻底改变的话,今后所有的江河将失去通航条件,这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情。”张铁民不客气地说。

    张铁民建议,应该在行政上、法律上赋予航道部门更大的权限,满足航道发展的需求。

    为了避免部门之间扯皮以及利益纠葛,梁胜利委员建议建立航运利益共享机制,调动从事航道建设和营运的各个主体积极性。同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围绕整个航道的规划、建设、营运、管理等方面统一安排行动。

    王中丙建议,法律应进一步明确航道建设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根据综合航道的区域性、重要性和技术等级,进一步明确航道建设、管理、维护主体,实现同一区域、同一等级的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主体三者合一。除了国家直接管理的航道外,其余航道明确交由地方航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建议在法律草案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航道建设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实现同一区域、同一等级的航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的三者合一。

    罗亮权建议,在航道保护和法律责任中增加完善航道主管部门的责任、监管内容等,增强航道保护的可操作性。

    陈蔚文委员建议,草案应增加航道交通管理一章。草案中规定了规划、养护、保护、建设,但交通管理没作规定。“船在航道中谁左谁右怎么通行,谁管理?谁监督?发生交通事故,沉船了谁来抢救?凡是运输都要有规则,这甚至比建设更重要,否则会很混乱。”因此,他建议在草案中补充关于航道交通管理的内容。

    分组审议中,关于航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许多委员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协调”。

    杨卫委员说,草案中明确规定了航道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负责规划、管理、审批,监督建设部门的建设行为,但是和在航道上的运营部门和运管机构,比如航运部门、水运部门之间的关系却少有提及。如何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建议法律予以说明。

    何晔晖委员说,这部法律涉及到的部门特别多,相关部门的职能及有关立法过去可能已经有了,因此在立法审议时一定要注意和其他法律及部门职能的协调衔接,避免发生冲突。此外,她还建议,由于涉及到的部门多,因此应该明确有一个主导的协调机构来处理这件事,落实责任,提高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

    应当拓宽航道定义范围

    航道法草案对航道定义作了规定。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包括航道设施。

    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认为,草案规定的航道定义范围过窄,很多方面都没有涵盖到。

    严以新委员说,我国航道分自然可以通航的,还有修了水库后由于水位抬高可以通航的。法律在定义航道时应把这两种情况都包含进去。龚建明委员也认为,应在“湖泊”后面加上“库区”。因为现在国家建了不少大型水库,其通航里程能够达到二三十多公里,这些水域也有船舶在通航,因此法律应给予明确。

    陈蔚文认为,航道定义中关于“江河湖泊”还应包括人工运河。今后有些地方看到建设运河经济价值非常大,或许会修建人工运河,因此法律应提前考虑到这个问题。

责任编辑: 王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