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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亮全:加大航道资源保护力度和航道养护资金投入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4月28日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航道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审议时指出,水运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投资少、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等优势,是一种绿色低碳的运输方式。在全国大力重视水运发展的同时,加快航道立法进程有助于推进我国水运事业的大发展,并且从法律层面上为水运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保障。

罗亮全委员对航道资源保护和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保障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议进一步加大航道资源的保护力度。据统计,全国航道里程长达17万公里,由于碍航闸坝、水利、水电枢纽不断增加等种种原因,造成通航里程逐年缩短,部分航道通航条件弱化,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缩短至12.3万公里,航道中断4万公里,缩短了近27.6%。究其原因主要是航道资源保护不力,一是拦河建筑物对航道损害严重,中断的4万多公里航道主要是拦河坝没有同步建设过船设施而中断航道,造成了航道永久性不能通航。二是桥梁等跨河建筑物碍航。草案第五章航道保护对拦河、跨河建筑物建设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对航道资源保护是必需的和可行的,但还不够具体。建议将草案第27条修改为“供水等特殊工程外,还应当符合国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在“供水等特殊工程”后增加“还应当符合国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立法与通航技术标准和资源保护实现有效衔接,从而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第二,在航道保护和法律责任当中建议增加完善航道主管部门的责任,监管内容和执法等相关内容,以增强航道保护的操作性。

第三,建议在草案当中增加加大航道养护资金投入的规定,航道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从“九五”到“十一五”航道投入仅占交通建设总投资比例的1.5%,相对承担11%的货运量而言,航道建设投入所占比例太小。近年来,航道投入虽有所上升,但与航道快速发展需要仍有很大差距,随着建设力度的增加,养护资金需求也会随之增大,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航道建设养护资金投入。草案总则第4条虽对航道建设、养护资金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不够具体明确,建议在第三章航道建设章节中补充一条,中央政府要增加对长江等航运干线、京杭运河沿河干线航道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重要干线航道以及其他航道建设的投入,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其他航道建设的投入,保证航道建设需要。

第四章养护章节补充一条,中央政府要加大对长江-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沿海干线航道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航道以及各级航道的养护管理投入,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航道养护管理的投入,保证养护管理工作需要,以落实航道建设养护资金问题。

第五,草案第36条对建立恢复航道的相关机制虽作了规定,但鉴于海航闸坝形成原因复杂,且同行建筑物多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有效推动复航,建议在第36条当中增加一款,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海航、闸坝、复航工程中的通航建筑物建设予以资金补助。新建闸坝通航设施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并按照规划标准同步建设通航设施的,政府应当予以通航设施建设资金补助。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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