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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以新:建议明确本法中航道定义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4年4月28日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航道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认为, 从绿色能源和绿色经济来讲,航道的建设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严以新委员对航道法草案的修改提几条具体意见。

第一,第2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我们航道中分自然可以通航的,还有修了水库后由于水位抬高可以通航的,第2条在定义当中把这两种情况都包含进去了,建议再明确一下。

第二,第4条讲投入问题,前面讲了航道建设的滞后很大原因是在于财政投入的不足,第2款讲到“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我觉得确实要保障资金,“合理安排”好像比较软一点,建议在用词上可以确保一下,加大投入力度。

第三,第25条第3款,“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这个比较难,这一条在实施上面,按照条文想这样做可能很难做到,可能需要在条文上加大一点力度,否财操作性比较差。

第四,第27条,建议在“供水等特殊工程外”后,加上一句话“还应当符合国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后面是“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第五,第36条,“造成通航河流断航,需要恢复通航且具备建设通航建筑物条件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谁出钱的事情,说到这方面要把投入问题讲清楚。

第六,因为航道建设和船舶的建设有点关联,我看了一个数据,我国内河的平均吨位约为400吨,发达国家是1200吨到1600吨,而且我们的船普遍存在载重吨位小、船型杂、船型标准化程度低的特点,不利于专业化、规模化的内河、运河发展,航道建设和船型的建设应该要适合航道建设,应该同步进行,对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都是有帮助的,建议加一个这方面的条款。

第七,航运的信息化方面能不能加一个条款,我们现在的状况是,除了长江部分河段外,大部分内河航道还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船舶滞航处置手段落后,有的时候一滞航,船要等一两个月才能过闸,这和整个整合资源、信息化资源的建立缺乏有关,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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