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改,还有哪些问题待明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帮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

舒圣祥

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今年4月28日至5月31日草案初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20年的消法首次大修,立法机关连续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种开门立法、科学立法的态度,十分值得肯定。应该说,新消法修正案亮点颇多,比如非现场购物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提升到3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消费者最为关心的,无疑是新消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帮助自己维权。众所周知,维权也需要付出成本,如果维权成本大于收获,消费者就不会有维权的动力;反过来,如果无良商家的违法成本很低,根本就不会有痛感,假冒伪劣也就无法禁绝——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在新消法二审稿中,将原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修改为三倍,固然是一个进步,但是,这个标准仍然很低。不仅不是国外那种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甚至连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标准都达不到。除非大宗商品,否则普通消费者“较真”的成本,仍要远远大于可能获得的赔偿。大部分习惯了自认倒霉的消费者,于是缺少维权和监督的动力。

同样,公益诉讼人士和相关组织的积极性也无法真正调动起来,对欺诈消费者的恶劣行为,将很少有来自社会的制约。这不仅造就了产品标准“内低外高”、产品价格“内高外低”等不公平现象,更让商家从心底里不重视中国的消费者。

我们常说要罚得无良商家倾家荡产,其实罚永远不可能罚得无良商家倾家荡产,唯有消费者都有维权意识,并且有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无良商家才真得思量一番敢不敢忽悠消费者。这里面的关键就在于,面对现实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法律要以足够有威慑力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支持消费者将维权进行到底。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我们的消费环境就不可能自动诚信起来,新消法肩负的公众期待也就不算真正实现。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来源: 检察日报 2013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 王伟
print  close  top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