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订要力争为消费者扩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04-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每日一评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更加立足现实,多听取消费者的声音,不能被利益集团所束缚

  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据了解,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4月24日《新华每日电讯》)

  消法的修订,应当为消费者“扩权”。找出过去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和漏洞,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完善,才能破解过去消费者权益难以维护的法律困境,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国内各行业提高服务质量。

  相信很多人已经觉察到,现行消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诸多不足,对消费者权利范围的界定已比较落后,尤其是随着营销方式变化以及网络经济出现,一些消费者权益受损之后在现行消法中已经找不到法律支持。

  比如,现行消法中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缺失,造成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地位,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造成举证困难,使消费者难以维权。再比如,行政执法中的多头管理问题、缺陷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缺陷商品强制召回制度、集团诉讼的程序程序缺失等,这许许多多的法律困境在现实中时常出现,有待修订法律来一一回应。

  已经提交全国人大的《消法》草案,在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方面,作出了修改。与此同时,它赋予消费者一定程度的“后悔权”,惩罚性条款拟调整为“1+2”赔偿,并拟设立一个500元的赔偿数额下限,对公益诉讼要进行细化等。

  这些修订都非常必要,其中“后悔权”的引入,在网络消费时代将非常必要。“后悔权”也称“冷静期”,相当于无因退货。但这项权利不应当仅限于网购,应当引入到更多的消费领域,比如房地产、汽车大件商品的消费中,这在许多国家都早就成为一种现实。

  在消法的修改上,步子可以迈得更大些,不能缩手缩脚,过多照顾企业和商家的利益。比如,草案目前并没有写入“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原则,虽然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罚则将原有赔偿上限由双倍调高至3倍,这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成本,但恐怕还不足以督促生产者强化产品质量的积极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对生产者管理得非常严格,才可能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而“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就是非常有效的利器。

  还有,虽然当前法律已经赋予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制度,但在现实中仍然没有被激活,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从前,消费者遇到类似三聚氰胺、苏丹红的受害面大的群体事件,因为法律的缺失,难以用公益消费这种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无疑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如果这个制度被激活,由消协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替他们打官司,就可以彻底解决消费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维权困境。

  总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更加立足现实,多听取消费者的声音,对现实存在的矛盾不能回避,更不能被利益集团所束缚,只有如此,才能制订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良法。(瞿方业)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2013年04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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