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改,还有哪些问题待明确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3-10-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大宗商品惩罚性赔偿须明确

符向军

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幅度,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强化了法律威慑力。遗憾的是,对极具争议的大宗商品惩罚性赔偿仍未有提及。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始终未明确解决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交易时难以获得“退一赔一”赔偿的原因。

大宗商品到底是否属于“商品”?这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其实只要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就属于商品,这是常识。消法从未规定某些“特殊商品”消费不受调整,以大宗商品非“普通商品”为由拒绝接受消法调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商品的种类、价格亦非判定其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商品房、汽车消费早已成为人们生活消费常态,本质上属于消费关系。所谓“奢侈消费”、并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不受消法保护调整的说法,实是无稽之谈。商品房、汽车销售商是典型的市场主体,甚至是垄断经营下暴利获得者,消费者处于绝对弱势地位,适用消法调整保护消费者权益,符合消法的价值取向。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列举式规定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的五种情形,包括欺诈和恶意违约的情形。规定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相比消法规定更具体也更合理,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这是对消法的合理发展。但并非所有的商品房买卖欺诈行为都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仅限于《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尚难适应多样性的市场交易。而关于汽车交易惩罚性赔偿,只是工商总局2003年明文答复说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至今未有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这些,均需在消法修正过程中予以完善。

消法是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并未限制适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幅度,而惩罚性赔偿条款意在打击不法恶意经营行为,体现了国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人们权益的决心和法律的威严。明确规定大宗商品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之争或法条之辩,它体现着对国家法律尊严和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与维护。本着法律的可操作性、司法的统一性原则,有待立法、司法机关继续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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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检察日报 2013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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