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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责任

——分组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十)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0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9章法律责任中,建议增加一个地震后的问责制条款,以利于加强责任。

范徐丽泰委员说,第93条,降低建筑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如果一个公司或者个人违法,除了刑事责任外可不可以也罚他的钱?做这些昧良心的行为肯定是为钱的,应该对他的资产进行没收。

杨邦杰委员说,第93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建设安全性评价”,我认为这不仅是“建设单位”的问题,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法律调查中看到,对于学校的倒塌,群众情绪很大,如果追究责任的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有责任。以上是根据我们调查研究的修改建议。

陈希明委员说,草案第96条规定了一些行政处罚,我认为如果要写就写全,不能单列几种,因为这样列举不全面,建议写全或者将“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删去。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委员说,在地震应急救援期和灾后恢复期,很容易发生人为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希望修订草案中强调在救援、重建过程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为。

南振中委员说,修订草案第35条第3款规定一般建设工程应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等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为了做到权责匹配,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第37条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地震安全评估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所承担的责任,但未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受到的惩处。建议第9章增加一条:“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造成地震中人员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地震安全评估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郝益东委员说,如果认为建筑防震是一个重点的话,在责任追究的问题上也要突出。这部法律实施以后,新建的或加固后的建筑物,再在地震灾害中因为建筑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就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这样才能管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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