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吴晓灵委员说,第七章关于灾后重建更多的强调了政府部门的责任。第73条提了一下关于乡村的地震灾害恢复重建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以群众自建为主的内容,我认为还是应该改成“城乡居民住宅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该尊重居民的意愿,发挥社区的作用”,因为无论是对于城镇还是乡村来说,居民住宅都商品化了,所以建议都强调自建的内容,以体现公平。
王恒勤(全国人大代表)说,第7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只讲了物质重建,通过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物质要求,很少提到“文化重建”以及“心理重建”。“文化重建”包括提供、组织必要的文化生活,满足受灾群众的文化需求。“心理重建”应该通过对受灾群众个体和群体提供心理帮助、抚平心理创伤、恢复心理健康、促进心理和谐,我觉得应该把文化重建和心理重建内容加进去。
胡振鹏委员说,草案第73条规定了农民的房子“以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而实际上,城镇居民的住房也是“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因此建议城镇居民与农民的住房重建原则统一起来。
李祖沛委员说,要明确震后恢复重建的规划原则和标准。重建规划应该根据国情、省情,根据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实事求是地进行规划制定,不能脱离实际把恢复重建标准定得太高,所以建议对草案第73条等有关条款再补充一下。另外第73条的文字上“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这句话建议增加“标准”两字,即“合理确定建设标准、规模和时序”。
江亦曼(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第7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76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这句话与全国人大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有抵触,因为“捐赠款物的使用”容易产生歧义,就是说是不是捐赠款也必须要纳入到国家总体规划,这一条能不能改成“由捐赠款物开展的灾后重建工作应该纳入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并不是说它的使用,而是由捐赠款物开展的灾后重建工作应该纳入,现在这样写容易产生歧义。实际上有很多社会团体包括国外的团体都提出,由团体来的资金绝对不能够纳入到政府财政的计划中,我觉得这一条是和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冲突的。
范徐丽泰委员说,第63条第2款“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的安排,可以依法先行使用,事后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是不是说如果要转为永久性用地的话就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对原土地的使用者有所赔偿?我认为占用了别人的地,政府应该对他们有所补偿。第67条,关于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主要是为了重建规划提供依据,可是涉及到的全是硬件。在这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中,其实当地生还的民众受了很大的精神创伤,需要为他们做心理上的辅导或援助。在草案大多是谈硬件,谈到人的时候只是说要提高公民自救与互救能力(第43条),可是在经过这样的一场灾难之后,亲朋好友都死了的时候,他们的心理是有需要的,需要援助、辅导,这也应是在进行重建时的一个重要考虑。一个地方要有硬件,有安全的建筑,要有心理平衡的人民才能创造繁荣。
傅勇林(全国人大代表)说,第67条第2款要求进行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全部谈的是硬件的问题,但是评估应该包括软件。第71条第2行建议在“有计划、分步骤”之间增加“有重点”,因为灾后重建一定要有轻重缓急。第73条第2款,最后提了要求“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乡村的灾后重建恐怕远远不止这些,还包括软件的问题,建议予以重视。第77条,建议把第1款最后一行“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删掉,改为“公共服务等工作”。在第77条第2款后建议增加一款即“政府及社会救助、对口援建地区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帮助灾区群众就业”。这次地震中央非常重视,确立了对口援建的省市来支援灾区,但是这其中有些问题需要思考,既然要对口援建就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有的是请原地建筑公司来实施工程建设,实际上就把灾区推开了,投入的资金以及项目对灾区的恢复生产和救援以及解决就业帮助不大,如果可行的话,建议增加这一条。
刘锡荣委员说,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我认为这里还要加上“及时”,改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这次中央对临时安置很重视,给了大批的物资、帐篷,但是如果不及时地把群众从板房和帐篷中迁移出去,问题就大了。因为最大的板房区有1.5万人,集中了许多村子和乡镇干部,与城市不一样,他们离开了自己家乡,近的十几里、几十里,远的一百多里,家里的山、田、猪、牛、羊都没法管,住在这里与原来的生产生活完全隔离了,吃饭要国家拿钱,拿了3个月以后每天要交10块钱,他们说没有生活来源怎么交?早知道如此,我不如回家,反正国家给我点补助,我房子建起来了,生产生活都解决了。这件事做得最好的是绵阳,绵阳及时地提出板房区不能久住。首先经济压力太大,财政开支撑不了;其次,瘟疫很危险,一旦发起病来不得了;第三,就是火灾。如果一旦冬天烤火板房烧起来,“火烧连营”不得了;第四,大家集中在一起,思想非常浮躁,离开了家,生活没有着落,有一点小事就闹起来了,县委县政府、当地的政府全部精力都拿来稳定群众的情绪,精力上吃不消,所以绵阳及时提出来,早一天就好一天,政府补助每户2万块钱,再有6万块贷款,赶快回去,回去之后,二分之一的左右的建材、木头、砖头都有了,今天你帮我建,明天我帮你建,村帮村,户帮户,重建很快。所以要及时返乡回村。有些干部比较怕,怕回去重建了再地震。地震学家讲过,一旦地震以后,能量释放完了,一般的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不会再发生地震,相对稳定,所以应该可以回乡返村。所以要加上“及时采取措施,返乡回村”。
郑功成委员说,关于灾害发生以后应急救援、过渡性安置、灾后重建分三章写,应急救援和过渡性安置毫无疑问应该是政府买单,市场机制在这两个环节是失灵的,单位和个人也往往没有自我解决的能力,所以应该政府买单。但是灾后重建我不太赞成政府买单,应该分类分责处理,如果灾后重建,政府买单买多了,单位和地方、个人的风险意识就必定淡薄,风险的自我管理能力必然低下。所以灾后的重建,像在全世界来讲,保险公司的赔偿要达到平均损失的36%,发达国家甚至达到80%左右,就是通过买保险,将灾损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灾害发生后,保险再赔给你,你再用这个赔偿重建,这样,就把不确定的灾害损失转换成一个相对固定、稳定的成本开支,这样既不会对财政造成很大的冲击,也不会对单位与个人造成重大的损害。在灾后重建中,政府的责任还是应当有限的。灾后重建的原则就是分类分责处理,有的必须政府买单,有的必须是企业自负,有的应当通过市场和保险赔偿解决,有的是个人应该自己解决的。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第64条规定“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在“有关部门”的后面要加上“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因为这里涉及到饮用水质、食品卫生等方面,他们对情况比较了解。同时现在一般地震的频发地区都在山区,地广人稀,所以要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比较重要。
陈斯喜委员说,关于救助的问题。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救助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尽最大努力为受灾群众提供救助,受到了国内外广泛赞誉。但是救助也要考虑如何体现政府主导,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和群众自救、互救的精神和原则,不必什么都由政府大包大揽。有些政府能做的就尽量做,但是如果把这些工作全部上升为法律责任,执行起来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第60条第2款,“政府对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要不要把这上升为一种法律责任?毕竟是自然灾害,不是政府过失造成的,所以发生灾害以后,政府有责任提供救助,但公众也有责任进行自助和互助。在这方面政府应该是鼓励的,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给予一定的补助也是可以的,但是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执行起来就会发生问题,也不利于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还有,第62条规定,“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政府不能提供住宿的,公众自然会自己想办法,但是这里又加上了“并予以补助,”实际中能不能操作? 总之,对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政府应当承担救助责任,但不是要把所有的责任都包揽过来?这个问题要考虑。
王学求(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72条,对于地震历史遗迹和文物保护的问题,这里写的不明确。“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措施”,对地震遗址的保护是比较重视的一件事情,对于各种地震遗址、遗迹都应该保留下来。一个是为科研单位使用,另外可以供学生们参观、学习,因此建议将这条单独列一条进行规定。
黄镇东委员说,第62条“国家鼓励地震灾区的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没有涉及到城市。1976年唐山大地震时城市也是自行筹建的。所以在城市也可以自行筹建临时住所。第6章内容是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问题,我认为过多地谈到了政府补助的内容。投亲靠友也要政府适当补助?需不需要这样的大包大揽?我们国家还处于初级阶段,财政虽然富裕了些,但是我们还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底子还是比较薄的,还是要提倡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牟本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防震减灾法第62条第2款“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和为受灾群众提供的食品、药品应当保证质量安全。少数民族特需品的供应,应当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里有三个问题,一是叙述层次不清,二是逻辑推理过乱,三是语言表述不准,特别是“少数民族特需品的供应,应当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不是所有的受灾群众都需要少数民族特需品,建议修改为“应该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少数民族特需品的供应,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和为受灾群众提供的食品、药品应当保证质量安全。”
蒲海清委员说,第63条第2款“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依法先行使用,事后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我理解,如果转为永久性用地的,是否需要重新依法按照征地办理手续?这样有利于处理善后的有关问题。
唐天标委员说,对银行的保护应该增加进去。第74条涉及到了档案资料,除了档案以外,银行也应该重点保护。群众最重要的东西有两个,一个是生命,一个就是财产,除住房外,普通老百姓把财产都存到银行里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