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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管理

——分组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八)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0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乔传秀委员说,建议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应当说,防震减灾工作监督机制建设十分重要,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草案第8章对各级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在防震减灾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一些明确规定。但我个人认为,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全方位的监督,除了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外,特别重要的一个方面,还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5•12抗震救灾工作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监督员,监督救灾物管理和发放,增强了公开性和透明度,无疑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当然,社会监督的形式还有多种多样,比如说公示、召开听证会等等。建议草案要总结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明确政府监督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应该增加社会监督方面的有关内容。

江亦曼(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第8章监督管理中,第85条规定“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款人的意愿,不得挪作他用。”我建议改成“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依照相关法律独立自主地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2款不是受赠人应该公开受赠情况,而是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和机构,应该公开受赠情况和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比如说一个农户,他也是受赠人,他怎么公开受赠的情况呢?只能是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和机构来公开。

李祖沛委员说,第一,灾后捐助要有明确的管理办法。震后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是我国灾害救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但是目前灾害捐助工作当中也出现了很多法律上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比如捐赠人对捐款的监督问题,捐赠人如何享受税收政策上的优惠问题。再比如,政府财政扶持与社会捐赠款用途的分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律加以明确。像今年四川汶川地震,我们中国侨联也接受了不少海内外侨胞的捐款,他们对我们的捐赠政策十分关注,建议在法律中明确。第76、85条能够再充实一点,建议把这些问题明确起来。第二,明确灾害救助的财物分配管理办法。地震后的应急和救灾工作非常复杂,在应急阶段是以抢救生命为主,之后的救灾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任务非常繁重。所以,要考虑在救灾物资和救灾款的分配过程中各方面利益的平衡问题。比如受灾群众安置中的利益平衡问题,政府救助资金的合理分配问题和全国各地支援的物资、资金等等的合理分配问题,建议在法律相关条文中作出规定。

傅勇林(全国人大代表)说,第83条规定了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我个人认为这不太可能。那个时候老百姓就等着吃喝,这里还要去调查,还要民主评议,那个时候是救人、救火,是打仗,建议这一条再斟酌一下。另外,在“监督管理”这一章中还有一个问题,我们还是以都江堰市为例,地震后连续几个月当地的政府财政已经没收入了,虽然有中央和各级政府下拨的资金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但是由于这些资金和款物属于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指定的用途,这就有一个问题了,比如我管教育和卫生,我们的教师基本收入递减,医疗卫生人员情况更不好,有这些钱又不能用,因此建议能否有一条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赋予地方政府可以弹性使用的资金额度。否则的话,保持队伍稳定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现在老是一个月五六百块钱,教师和医护人员本身也是受灾群众,他们的房子也塌了,亲人也去世了,他们还得工作,但是他们的工资收入锐减,房子还得交按揭款,政府的钱要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建议能够在这些款项中安排一些当地政府可以弹性使用的款项。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第8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我觉得“监督检查”肯定还不够,在监督检查中要加几个字,“和地震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最后还要验收,这样才能起到好的作用。

雪克来提•扎克尔(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说,第8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建议加上“造成物资、资金严重浪费的,也要追求责任,要加以惩处”。有些地方大量的物资堆积,由于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物资的大量积压,大量的资金没有用到刀刃上,造成了浪费,因此建议加上这一条的内容。

吕薇委员说,我感觉到这部法律中对建筑环节的监督、管理相对薄弱,只有第8章在监督管理中,第81条提到了,而且写得很含糊,希望在这方面能够加强。

隋明太委员说,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当前查处的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中,村官占到案件数量的70%以上,村官腐败引发的群众信访已占农村信访总量的50%。法制日报以位“小权大缺少监督,村官腐败触目惊心”为主要内容作了报道,这个问题发人深省,值得关注。从完善防震减灾法的角度来讲,由于大多数情况下,救灾资金、物资以及倒塌的房屋的修建和分配等等,都要由基层组织落实和经手,因此加强地震灾区的基层组织,包括对村干部的监督也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建议在第8章第53条“地震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后边增加“城乡村居委会”的内容,以保障对基层组织包括村干部的监督的落实。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84条建议改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开设专户,并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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