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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震减灾规划

——分组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0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万宾委员说,建议对第2章和第4章的有关内容再作统筹,核心是处理好防震减灾的规划与城市规划、城乡规划的关系,城市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总体上要把防震减灾这个事情作为规划里面的基本内容之一,建议进一步作明确表述。要把防震工作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核心。如果防震工作做得不好,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损失就会很大。这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是以农村为主,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是发生在城市,如果像四川汶川特大地震这样的大地震发生在城市中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这不是简单的防震减灾规划问题,而是城市规划的问题。首先要界定这个城市是不是处在地震重点检测防御区,如果是重点防御区,作城市规划的时候就不能在原址建设,规划的核心内容就是根据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地质条件,把城市规划做好。不仅是大型场所,老百姓的房子也要按照设防要求进行规划,按照规划对新建、改建的设施(包括居民住宅)统一规定设防标准,分步实施,建设时一次达标。

南振中委员说,修订草案第二章专讲防震减灾规划,但没有关于将规划向社会公布的内容。防震减灾规划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便于社会监督,建议增加“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组织编制机关查询”的内容。同样理由,建议对修订草案第69条涉及重建规划的内容作相应补充。

王云龙委员说,草案第2章增加了关于“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这是非常必要的。国务院制定的就是防震减灾规划,因此草案中也是这样的提法。但是我建议,改为“防震减灾工作规划”可能会更贴切。我们规划的是防震减灾工作,通过工作达到防震减灾的目的。草案第13条规定,“编制防震减灾规划,……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建议把“结果”两字去掉,“即以震情和震害预测为依据”即可。

乔传秀委员说,建议增加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听取社会意见的规定,草案第2章规定了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实施,第15条特别规定了“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我认为这一条规定得很好,有利于增强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同时又感到仅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范围有点窄,对规划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事项,还应当充分听取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为此建议第15条第1款增加一个规定,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事项,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黄跃金委员说,最重要的还是在法律规定上应该明确,要立足预防,强调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比如现在有一些地方处在地震活跃区域,或者有的地方是地震带。比如,在产业规划、城市规划,以及恢复重建的规划中,应该强调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第2章、第4章、第7章的章节中都没有规定规划先行和合理布局的条款。因为规划是龙头,这是关键,是体现预防的一项重大措施,应有明确的规定。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这次修订草案中防震救灾的规划制订问题已经讲得很详细,但现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城乡规划和防震减灾的规划是不统一,各有各的规划,所以建议把这两部分内容进一步衔接。建议在第12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必须与地震主管部门编制的防震救灾的规划衔接,制定统一的防震救灾的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修改城乡规划时,必须先征求地震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同意。”把防震减灾规划和城乡规划很好的统一起来,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成为城乡总体规划中重要组成部分并同步实施。

范徐丽泰委员说,第12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可是如果再看一看第10条:“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第12条中所提到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不是应该公布?只有公布了大家才能遵守这个标准。第8条也是同样的情况,“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群测群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也就是希望有民众的参与,但是如果民众无从得知国家的规划,又如何参与?可能第12条中已经包含了将防震减灾规划公布的意思,只是没有写出来,那么是否需要增加?如果增加的话,就改为“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第16条第1款“防震减灾的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需要有修改时,有一个批准程序,在没有批准之前,是否应按照以前的做法,不能擅自改动?这可能也是立法中已经有了的意思,我只是再提一提。

傅勇林(全国人大代表)说,第二章第13条第1款第2行,建议在“合理布局,全面预防”后增加一句话“尽力减少灾害损失的原则”。在第3行,“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这里建议改为“并充分考虑国家及”,因为这个地方所说的财产既有国家的财产,也有人民财产。另外,建议在“经济发展”之间增加“社会”,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14条第2款第2行“地震应急准备”后加一条“减灾措施和手段”。第16条第2款“防震减灾规划未经法定程序”,因为前面的规划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建议改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谢克昌委员说,建议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市规划或城市改造时应要设置与人口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和紧急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牌”。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们曾经建了很多地下防空洞,现在大部分已减弱或失去应有功能。像学校,一旦发生事故,往哪儿去?很多学校单位面积人口密度太大,1000多亩地的学校容纳三四万人,破坏性地震等灾害一旦发生,肯定就是大事故。像这种情况,修订法律的时候应该予以考虑。

杨邦杰委员说,第14条第1款最后一句“以及防震减灾技术、资金等保障措施”,建议加上“信息系统”这一内容,如果没有信息系统,防震减灾的难度就非常大,所以要有一个完整的信息保障措施。第15条,规划报送审批前,要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还应增加一个内容,即“社会公众的参与”。这次很多内容都放到网上公布了,而且防震减灾涉及到千家万户,所以听听大家的意见都是有好处的,因为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是有限的。

吕薇委员说,关于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和作用,在第14条中提到规划的内容主要是监测网站的建设、预防措施、应急救灾、教育等,但是不包括建设布局的内容。刚才郑委员也说到关于避灾的问题。四川汶川地震损失很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很多建筑是建在断裂带上的。因此,在防震减灾规划中应增加有关建设布局方面的内容。例如应明确在断裂带或在重点地震常发区可以建设什么,不可以建什么,建设的标准等。其次就是规划的作用。防震减灾的规划应该对城市和地区的发展规划有约束和指导作用。第40条提到地区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应考虑到抗震救灾的要求。我认为可以把第40条的内容放到第2章的规划中,防震减灾规划对地区发展规划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汪纪戎委员说,我不对文字提具体修改意见,仅谈点看法。地震是自然灾害,我们惹不起可以躲得起,是避震而不是防震。要躲,最要紧的除了建筑物要设防以外,还要不在地震断裂带建房子,要进行合理的区划。我记得这10多年,中国发生7级以上地震大都在原定的6度区的边缘,这次汶川地震区域,其中只有少数县是被划为7度设防区的,且没有一个县的地震加速度为0.15g,多数是6度区。这说明地震裂度区域划不准,要尽快调整,当然这是需要靠科学技术指导的。另外,我们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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