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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则

——分组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1-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10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金硕仁委员说,我认为在总则第4条应该增加国家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加大投入方面的内容,可以接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这句话的后面,改成“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加大投入。”我觉得这样更好一些。由于过去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国家在地震检测及地震事业投入等方面,特别是对落后偏远地区考虑得少。

陈佳贵委员说,草案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习,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我认为仅仅这样写不够,还应该特别强调一下对于中小学的教育,现在规定为对公民的教育,概念太宽,没有重点。建议这条中增加学校对防震减灾的教育内容,这样才可以具有持久性。第43条强调了教育、强调了学校教育,最好把这条内容放在总则中讲,加强分量。

严以新委员说,第3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建议修改为“防震减灾工作实行以国家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郭凤莲委员说,第11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建议在“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后面加上“推进先进设备装备”。有一次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参观北京地震台,代表回来后互相交流,感到我们国家预测和监测地震的设备比较落后。我建议,这次审议修改防震减灾法的时候可否加上“推进先进设备装备”,我们自己研制也好,引进国外技术设备也好,毕竟这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我们应该投这个资,应该把先进设备和装备列入法中。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第8条,“国家鼓励、支持”后面建议加“引导”两字,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11条第1款,“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后加“不断总结防震救灾的新鲜成功经验”改为“国家鼓励、支持……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不断总结防震减灾的新鲜成功经验……。”

徐荣凯委员说,原来的防震减灾法第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在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也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我建议这里也有这样一条表述,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加防震减灾的义务,这样才能有后面的防震减灾知识课堂教育、对普通公民进行这样的教育和救援培训,以及发生灾害时组织公民、各种组织进行救援工作。

范徐丽泰委员说,第一,第1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是维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很难说我们这种防御的工作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用“维持”代替“促进”。第二,对于第2条,我有一个疑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这个“海域”当然也是我们的领域,但是我们要特别提出这个“海域”,因为它离开了大陆而是在海中。为什么要写“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就是我们的海域,“其他”两字有没有其他什么含义?第33条也是如此,如果没有的话,是不是考虑删除?第三,第5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每一次发生天灾,尤其像是这次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防疫,在救援过程中卫生部门也有很大的参与,是不是可以考虑在“民政部门”之后加上“卫生防疫部门”,因为灾区人民的生命健康也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傅勇林(全国人大代表)说,我在成都市政府负责教育、卫生工作,也是这次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救治组的组长,从地震开始到现在5个多月,可以说是全过程参与其中,所以结合我的工作实际提一些想法,仅供参考。第一,第2条的表述建议更加严密一些,在这里列举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活动适用本法”,我们这部法总共10章,这一条只列了6项,建议将第二章新增加的规划以及第九章法律责任及其相关内容放在第2条中,否则规定就不严谨了。第二,第3条说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预防和防御,我不知道有什么区别,如果没有区别,那么就是同义反复。实际上该法名为防震减灾,我建议改为“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和减灾为主”,后面的“防御”删去,“救助”改作“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救助以及个人自救相结合的方式”。完全的表述为:“……实行预防和减灾为主,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救助以及个人自救相结合的方针。”这实际上充分考虑了抗震救灾的实际。第三,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的领导”。光领导不够,结合这次抗震救灾的实际,我认为应该改为领导、指挥、统筹和协调。第四,建议在第5条第1款第2行“民政部门”前面加上“卫生部门”。抗震救灾工作至少是在前1个月以内,再严格一点在前2个月前,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是工作重点之一,从工作的分量和重要性来说,卫生部门的工作也很重要。另外在第5条第一款、第二款后面建议增加一句话“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这样的话,就和第6条衔接起来了。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法律中要进一步强化防震减灾的财政预算和专项减灾资金。总则第4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后边加一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比例提取,设立专项减灾资金,用于减灾工作”,这样就有利于操作,有利于执行和监督。

姚建年委员说,第8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我认为群测群防意义不大,建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地震测防科研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江亦曼(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说,我认为在这次汶川地震中,国家救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始终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这次修订草案中对这个原则反映得不够。比如在总则第8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这里只提到鼓励开展地震的群测群防工作,我认为是不够的。在全国人大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原来的防震减灾法也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建议后面加上“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防震减灾紧急救援与灾后重建工作。”实际上在这次汶川地震中社会力量是不可低估的,特别是红十字会在这次抗震救灾中所做的工作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所以应该在总则中明确国家立法的态度,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杨邦杰委员说,总则第3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可以加一句“国家主导、全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这样更加符合全社会当前的实际情况。第5条,刚才有的委员也讲了这个意见,要明确执法主体。另外,汶川大地震以后,举办了全国哀悼日,这个哀悼日需不需要在法律里明确一下,以凝聚人心,如果需要的话,建议在总则最后增加这一内容。

南振中委员说,修订草案总则删除了现行法律第8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的规定。从汶川大地震救援工作的实践来看,志愿者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好处较多,弊端较少。建议把人民群众依法参加防震减灾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条款,在总则部分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张中伟委员说,草案第8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这条非常重要,但是不光是“鼓励、支持”,还要加强指导。群测群防很重要,一定要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工作。因此,我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并加强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

谢克昌委员说,在第50条中讲到了外国救援队伍的问题,在第51条中讲到了我们国家派到其他受灾国家的救援队伍问题,一个是外援,一个是援外。建议在总则中加上一条内容,即“国家主张并支持国际间的抗震减灾救灾合作”,应该明确说明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态度。从1976年唐山大地震到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经历的几次重大灾难,国际间的救援合作我们已经介入了,而且做得不错,法律上应该结合目前变化了的形势以及已有的做法,增加上述建议内容。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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