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人大会常委会对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适应依法治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市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拟被任命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经过法律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第三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考试的业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对象: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一般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其他内容包括:拟被任命人员所在机关、部门主管实施的法律和与工作相关的主要法律。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公室根据拟被任命人员的职位法律要求,在本条前款所列内容范围内分别确定。
第六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时间和考试复习范围,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拟被任命人员。
第七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般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第八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百分制方式计分。取得60分以上(含60分)成绩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因病、因公务活动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当次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拟被任命人员,延至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前进行考试。参加考试前,暂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名单。
第十条 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拟被任命人员,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
第十一条 擅自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严重违反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纪律的拟被任命人员,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名单,并建议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