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大常委会调研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执行情况
近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对《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先后赴兰州、白银、天水三市及所辖部分县(区)进行调研,之后又听取了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汇报。
调研组充分肯定了全省见义勇为事业所取得的显著成效。调研组认为,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2007年修正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都比较重视该条例的贯彻落实,把它作为弘扬传统美德、伸张社会正气、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学习,不断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激发见义勇为人员的光荣感和积极性;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建设,逐步推进见义勇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出台奖励优待抚恤政策,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认真开展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康复、评残、评烈、享受低保、抚恤等工作,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解决学习、就业、就医、生活等方面的困难,着力培植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社会主义新风尚,促进了见义勇为事业的较快发展。
调研组也发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学习和宣传教育缺乏深度。一些地方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还停留在较浅层面,缺乏从民族传统美德、人生价值取向、公民行为规范层面去挖掘的力度;重视集中宣传,而日常、持续的宣传活动较少,社会对条例内容的知晓率整体较低,部分职能部门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二)市县经费短缺现象普遍。目前,许多县、区政府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列支专项资金,见义勇为资金大多是临时拨付,缺乏固定的专项资金,不能确保工作开展。《条例》规定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但贫困县要对牺牲人员支出几十万元的抚恤金,存在较大困难。(三)奖励、抚恤资金标准偏低。目前,我省被授予英雄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奖金为3万元,对牺牲人员另加抚恤金2万元,与部分兄弟省的抚恤金高达40万元相比差距较大。省内各地因财力不同,所发奖励、抚恤金不同,英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突出。(四)基层工作长效机制不健全。县区见义勇为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还不健全,目前全省约有五分之一的市州、四分之一的县区,见义勇为工作仍然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有的地方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审核确认、表彰奖励、抚恤救助等方面的工作制度还没有建立,工作的覆盖面及常态化水平较低。(五)条例的一些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如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子女的升学、就业和其他优待条款,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对负有法定职责的公安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制止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行为,是否应视为见义勇为,条例或政策的规定不是很明确等。
针对这些问题,调研组建议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坚定不移地推进我省见义勇为事业。
——要继续加大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把法规宣传和见义勇为事迹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利用见义勇为事迹的轰动效应开展宣传,把见义勇为事迹的宣传深入到县乡、街道社区,对见义不为、损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进行曝光,正、反面相结合,大力营造见义勇为、匡扶正气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力度,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评比、同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而有效地解决,积极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职能部门之间协调整合力度,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奖励保障规定,积极协调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社区和村镇做好见义勇为各项工作,努力形成见义勇为工作的合力。
——要加大资金的筹措力度,切实解决见义勇为英雄同命不同价问题。各级财政要依法列支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严格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基金的使用、管理,成立符合规定的基金会,依法开展向社会募集资金工作。对一次性支付高额抚恤金有困难的贫困县,省上要支持解决。
——要加强建设基层长效工作机制的力度,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申报、奖励等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慰问救助、抚恤救治的具体办法和审批程序,创新对见义勇为人员多元化的服务措施和优待办法,逐步实现具体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加大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力度,省、市、县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法规在本区域的实施情况,适时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跟踪检查,研究实施中发生的新情况,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帮助有关部门解决执行中的一些困难,推动我省见义勇为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连振隆 王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