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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全面修订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来源: 甘肃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10月12日 20:13

  9月27日下午,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1996年6月1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正。  据统计,截至2009年,建筑业总产值对全省GDP的贡献已经达到8%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我省国民生产总值连续多年超过20%,全省共有建筑业企业2373家,从业人员85万余人,其中进城务工人员近70万人,不仅为有效地缓解社会就业矛盾作出了贡献,而且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开辟了有效途径。  

    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慧介绍,《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市场更趋开放,部分监管职责不断市场化。同时,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了建筑从业人员、企业管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建筑市场的新情况、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建设项目的报建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诚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等问题做了特别规定。  

    为掌握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统一全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入口,理顺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做好施工许可等服务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了建设项目报建制度,即在项目立项批准之后,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条例(修订草案)》中作了“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中之重。围绕这个主题,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我省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加强了管理机构和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作用和责任,以构建工程质量安全的保证、控制、监督体系,在管理制度上形成闭合管理的体系。同时对认定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等方面做了规定,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作用,依据中办、国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和信息平台,形成各级监管的联动机制和全省闭合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全省所有的建筑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和人员的建筑活动,按统一的市场诚信标准实施动态监管,对各类企业、人员的建筑活动进行评价,并在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上公布。  

    审议时,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条例(修订草案)》符合上位法,也符合甘肃实际。同时,大家认为,工程质量无小事,安全问题是大事,建议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张孝峰)

编 辑: syang
责 编: s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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