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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首个国家宪法日:五四宪法至今仍闪烁耀眼光芒

席锋宇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03日

  构建起民主政治制度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宪法第二条的上述规定,在根本法意义上确认了新中国的民主制度,明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人民实现权力的各种形式和具体保障制度,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方制度等等。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五四宪法根据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创立的适合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新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础。

  齐齐哈尔大学哲学与法学学院副教授薛剑符说,五四宪法简短的106个条文,使近代以来先进中国人关于民主政治的诉求跃然纸上,中国共产党集中人民的心愿和智慧以根本法的形式构建了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五四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文,共有19条,加上总纲中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权的5条规定,共有24条。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创举,也是由五四宪法确定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基层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直接体现,五四宪法对其也作了明确规定。这一宪法对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产生办法、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薛剑符认为,五四宪法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建构,既考虑了历史的连续性,又充分考虑了当时已经开始的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实际,其所建构的民主政治体制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充分的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五四宪法奠定了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基石。我们时下所做的每一步改革和完善实际上都证明了这一政治体制的预见性、合理性和现实性,都是对这些基础性政治制度的深化和发展。”薛剑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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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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