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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首个国家宪法日:五四宪法至今仍闪烁耀眼光芒

席锋宇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4年12月03日

  “9月20日,当大会宣读修改过的宪法草案全文后,全体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场上每个人都非常激动,兴奋不已,场面非常热烈。投票后,全场代表都站起来,暴风雨般的掌声和欢呼声经久不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代表们的一片欢呼声中通过。在回驻地的车上,我们仍然兴奋不已,欢呼不止。老百姓也都自发上街游行,高呼拥护宪法的口号。我们的车开得很慢,大家一路欢呼着回到驻地,我嗓子都喊哑了。”

  胡兆森,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6岁时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他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起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首部宪法的情景。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宪法,是我一生中最难忘的大事之一。当时我还把这件事写在日记里。”胡兆森说。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继承了共同纲领的建国目标,延续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观,奠定了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

  从共同纲领走来的新宪法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不具备,于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说,共同纲领实际上是建国纲领,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宪法性文献,它规定的一套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主要适应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政权体系的需要。到了1953年,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等发生了变化,客观上形成了制宪所需要的环境。共同纲领的一些规定开始不适应国家经济建设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虽然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它本身不是宪法,不能代替宪法长期存在。于是,制宪工作被提上日程。

  参与1954年制宪工作的我国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在其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中详细记录了这一段历史。

  1952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扩大会议,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会议提议: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提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周恩来阐明了要以共同纲领作为宪法的基础的指导思想。他指出,宪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我们的国家制度、社会结构、人民权利三部分。而这些内容在共同纲领里面已经包含了。共同纲领中已经实行的或者将要实行的以及必定实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把它拿到宪法里面来;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加以斟酌或作若干修改后,也可以拿到宪法里面来;选举法中的选举原则也可拿到宪法里面来,这个,就可以组成整个宪法。

  这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名单是毛泽东在会上提出来的,共33人。

  1954年年初,中共中央指定成立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领导并亲自参加工作。1月9日,宪法起草小组正式展开工作。

  1954年3月23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中南海举行。这之后,又分别于5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5月31日、6月8日和6月11日举行了六次全体会。

  韩大元说,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七次全体会议,对整个宪法结构、内容与具体条文的表述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与论证。通过对当时讨论宪法草案的原始档案分析,可以看出,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表现出其政治智慧与专业素质。

  宪法起草委员会又于1954年9月8日和9月11日召开了最后两次全体会,把宪法草案的内容从头到尾顺了一遍,讨论了宪法草案报告草稿。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一天,即1954年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一次临时会议,最后对宪法草案作了两处修改。

  一届、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室务委员的陈舜瑶回忆说,1954年9月15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当天,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讨论了宪法草案和刘少奇的报告。

  “我们组当时讨论最热烈的是宪法的序言和总纲。”陈舜瑶说,从宪法草案的起草、讨论、修改、审议到通过,每一步都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样的法律才能清楚、明确、正确,做到符合人民当前、长远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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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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