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陈宜瑜委员说,草案第20条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问题,现在的描述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某些知识产权归于项目承担者所有。职务工作产生的成果不一定能明确在某一项当中,科研机构中经常发生对这些问题的争议,特别是研究周期较长的,涉及部门、人员较多的重大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定如果不明确,难以调动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但如果完全属于个人,单位又无权处置,也不利于推动成果转化,这方面要有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成果与项目之间的从属关系也不易界定,如果本条只规定对项目产生的产权进行管理,受利益驱动也会导致成果归属的混乱。我建议把“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删去,明确“利用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这几项权利,不管是有项目还是没有项目,只要在国家科研机构或国立高校工作的,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都归单位所有,项目产权给完成人所有,“二年没有使用的,国家可以无偿使用”。单位与完成人的利益分配按法律、法规和约定执行。
姜颖委员说,关于草案第20条第2款,这一款总的意思是很积极的,为促进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规定要向管理机构提供年度报告。但是下面讲到“满二年没有使用的,国家可以无偿使用”,我理解这句话的用意是加强知识产权的使用,解决我国技术创新成果和使用、实施“两张皮”这个多年来长久存在的问题。关于“二年没有使用的,国家可以无偿使用,……”,“二年”的时间是不是够?有的可能够了,但是有的不一定够。从专利的角度看,有一个新的技术构思就可以申请专利,新的技术构思到使用,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规定二年时间使用,可能短了些。而且下面讲到“国家可以无偿使用”,从某个角度看是说得通的,但实际上还得许可他人有偿使用或者无偿使用,所以“国家可以无偿使用”只是表明一个意思,放在这里也可以。但是下面有的意思我吃不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权、一种排他权,“无偿使用”可以理解为如果在一定期限不使用,就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是包含处置权的,如果因为二年没有被用而被许可他人无偿使用,这是不是合适?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还不是很够,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还不是很强,实施起来还有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许可他人无偿使用,使人感到权利不很稳定,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虽然国外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国外有国外的国情。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是,法律已经比较接近国际了,但是人们知识产权意识与国外比差距还比较大。为此,建议在许可他人使用时,“有偿使用”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