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洪高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经过第二十九次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做了一些修改,法律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修改以后稿子有了很大的改进,我觉得比较满意。但是科学技术进步法涉及的范围很广,有很多的内容还要进一步推敲。刚才陈佳贵委员谈到的第20条关于使用权的问题。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无偿使用完全没有问题。国家出钱,科研人员长期劳动取得的成果,可以授权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这个无偿使用要仔细推敲一下。而且还规定了两年,特别是专利,按照国务院的专利目录、编专利号,以及授权的公告,授权后公告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才能使社会广泛知晓,二年之后就无偿使用,时间太短,建议参照别的国家,有的国家是5年,有的是10年,我们再延长一些,多长时间比较合适,建议法律委员会再推敲一下。
叶如棠委员说,赞成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付诸表决。提一点建议:草案第20条第1款最后一句“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要明确由谁来授权?因为前面有三个排除条件,谁来判断它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这就需要明确一个机构来行使授权。建议由项目管理机构来授权。
李登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第20条当中应当对项目承担者进行明晰。多年来一直强调产权明晰,所以项目承担者应该清楚。这次我们审议的国有资产法中,国有资产也有这样的问题。项目承担者大体分为三种:一是国有的科研单位和国有企业;二是非公有制企业;三是自然人。法律规定当中应该明晰这个问题,产权问题带来的经济纠纷比较多。我为什么谈这个问题,因为现在的情况不一样了,在第一种情况下,既然是国有的,你的工资、你的奖金都是正常享受的,知识产权应该属于国家而不是私人;如果是私营企业的那就是属于私营企业的;如果是自然人的就属于自然人的。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所得,是谁的呢?实际上就是授权给国有、私有和民营企业共有的三种类型。这个要界定清楚,有一个明确的定位。所以建议在第20条中单列一款对“项目承担者”进行明确表述,以便将来使产权问题能够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