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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科技进步

——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六)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路明委员说,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上个月27、28日两天在昆明召开了会议,就科技进步法修订专门进行讨论。这次提交的修订草案,农委提的意见基本上未予采纳。农业的科技进步主体是谁?草案第三章,专列了企业科技进步一章。农业靠企业科技进步不能解决问题。中国的农业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样的小农经济不能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而是科技进步的受体。农业科研成果能够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农业科技进步主体是农业科研单位和推广组织。如果说这部法中加不进去,能否留个口子,在农业法里解决,这样也可以。刘振伟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对农业科技进步反映不够,仅在第23条原则性提了一下,说它是公益性的,在第60条财政性科研投入中提了一下,其他方面,没有把农业科技公益性的特点与之相对应的支持措施体现出来。既然是公益性的,就要有政策支持,仅靠市场机制,是难以做到农业科技的持续创新,也难以做到农业技术的有效推广。现在农产品有效供给压力很大,粮食供给处于紧平衡,棉花、油料等大量进口。现在耕地减少很快,农业基础设施薄弱。防止通货膨胀,要下决心解决农产品有效供给问题。解决农产品有效供给问题,要下决心抓农业科技进步。建议把农业科研与推广单列一章,对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组织管理、科技投入、科技推广、政策支持等作出明确规定。

石广生委员说,我也赞成在科技进步法中专门增加一章写农业科技进步问题。虽然目前该法草案中各章都适用于农业,但是专门设立农业一章,不仅符合党的支持“三农”的政策,并法律形式予体现和保障。重要的是因为农业的科技进步有其特殊性。农业和农村的科技体制不一样,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和方式也不一样,而且科技研究发展和方向也不一样。虽然在农业上有很多是前沿性科研,但是更多的应该注重应用性的技术研究。因此,专门列一章不仅表明法律的重视同时也十分需要。如果在内容方面确实需要充实,本次来不及可以进行三审。

吴德馨委员说,刚才很多委员都讲了本法对农业科技的关注不够,我也有同感。但是我个人认为农业科技与其他科技有许多共同之处,如果单独为农业写一章的话,将会有很多地方重复。农业也有科技开发与推广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研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等问题,所以建议把每一章中都单独写一条或者两条关于农业所具有的特点方面的规定。像第23条加上了农业推广和技术服务的内容,我认为内容还应该再充实。我国农业现在走向现代化,有的农民都与农业公司订立了合同,我们需要促进农业的企业化,除了享有一般的企业政策之外,还需要一些扶持农业企业发展的政策。还有农业的科技人员和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有类似的地方,春夏秋冬都在户外,也应该有相应的鼓励措施。所以,按照农业的特色,在各章把相应的内容加进去,便于执行,也不会重复。

责任编辑: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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