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正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我完全同意王云龙委员的意见,增加一章规定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的条款。农业科技研究主要是公益性的研究,其成果直接关系到国家每个公民的生活,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不应该轻易把这些研究推向市场,而且农业科技研究是投入小、社会效益极大的公益事业,值得国家关注和投入。
李春亭委员说,科学技术进步法总体修改还是不错的。但是这里也有很大的缺陷,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这里体现得非常不够。从历史上来看,我们围绕“民以食为天”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中国现在的土地越来越少。我同意刚才几位同志的意见,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应充分体现对农业的促进,应作为单章加以规范。就我们现在农业生产来讲,过去靠讲“良种良法”,虽然土地减少了,但粮食总产超过历史最高水平,这就是说农业科技在粮食增产上起了重大作用。要解决中国的农业问题,不只是蔬菜问题、粮食问题,还有畜牧业问题。建议对农业的科学技术进步也像企业一样,作为一个单章予以规范,赋予它特有的使命,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这个优惠政策不应该低于企业。我们国家对农业的待遇,在社会事业发展中是一个薄弱环节,这是农业发展中一个非常突出的矛盾。所以建议能单列一章,从国家的法律、国家的扶持政策、农业科技队伍的组织体系上给予保障。在这方面要像对待企业一样,赋予它科学技术开发的应有的优惠,在政策上加以扶持,在经费上给予保证。按照这个意见,对农业方面进行单章的规定。
袁汉民委员说,我认为对农业科技进步应该更加予以重视,最好单独有一章进行表述。草案第3章是企业技术进步,农业和企业不相同,和其他产业也不一样。从农业来讲,我们在某些方面的研究可能赶上或超过世界国际先进国家,但是总体来说农业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党中央、国务院都非常重视农业科技的进步,前年有一个提法,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创新。支撑主要是农业的科技进步,而农业科技创新在这部法律草案中体现得比较弱。关于企业的科技进步,从现在的整体看,有的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非常强,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并不强。他们认为研制新的产品或者创新的成本太高,而且成果很容易被别人仿造。现在产权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企业认为不创新成本要低,利润还能高一些。所以企业的创新问题也是很重要的。而农业的创新,大家只要到农村走一遭,就可以看到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性,农业方面有大量的技术并没有突破,或者说对农业科技进步问题没得到充分重视和切实的研究。总之,农业科技进步与企业科技进步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两者不仅结构不同,而且农业科技体制也不同。如果能够把农业科技进步问题单独作为一章进行考虑,不仅对农业技术的推广有利,而且对提高创新能力,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
冯玉兰(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我非常支持农业问题专门写一章,因为我国是农业大国,中央非常重视农业,不管召开什么会议,都非常强调这一点。但是在这部法中只写一条,是不够的。农业是公益性的,前几年在科技体制改革中,科技部曾想把农业科研单位变成自给或半自给,怎么能自给呢?全世界的农业科研都是公益性事业,都是由国家支持的。国际上农业的科技投入也比较高,占农业总产值的2%-3%,但是我国的农业科技投入只占0.44%,投入是很低的。这个数据是就全国来讲的,中央这一级较多,到各省就更少了。在省级以下也有很多人才,但是拿不到项目,所以请中央考虑,科研投入要关注省、县级的科研单位,把一些项目也下达到省一级或县一级的科研单位,如果只关注中央级的科研单位,他们的项目非常多,做都做不完,而省一级、县一级的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有的拿不到项目,就无法发挥他们的科研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