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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12月31日 14:28:07

  二、有关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议案共2件,根据代表议案,继续开展自然遗产保护法重点问题的论证工作

  9.关于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议案2件

  张庆伟、马元祝等61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2、264号)。议案提出,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然遗产承受着巨大的开发压力,保护工作面临许多困难,亟需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遗产保护工作。议案认为,我国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自然遗产保护立法仍是空白,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对我国自然遗产加以保护,是保护自然遗产的重要保障,是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议案建议,结合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制度和风景名胜区制度明确我国的自然遗产范围,明确有关人民政府保护自然遗产的责任,明确自然遗产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范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

  根据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2010年和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我委已完成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将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议案提出的各项建议,已在草案中得到充分地体现。近一年来,为了配合常委会做好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使立法基础更加扎实,同时加深社会有关方面对自然遗产保护立法的理解,我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继续就自然遗产的定义及其与现行保护制度的关系进行调研和专题论证,反复听取有关专家、院士的意见,形成了一系列专题论证报告。目前,法律草案及相关论证材料已经准备完毕,建议将审议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代表长期提出的修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共18件,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加强监督,促进议案的进一步落实

  10.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

  徐景龙、任玉奇、高晓明、地力毛拉提、孙桂华、武秀君、孙传敏、张有会、车晓端、潘雪红、张庆军、陈学平、买世蕊等407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第26、84、106、115、205、239、263、275、314、337、417、443、538号)。议案提出,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缩小土地征用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等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十届人大共提出议案76件,十一届人大一至三次会议共提出议案32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曾先后列入2009年和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将土地管理法(修订)列为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今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法律修改工作,并组成了联合工作组,正在抓紧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

  我委认为,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从历年代表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议案来看,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范围、征地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问题是代表议案中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的,也是现行土地管理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沟通,督促有关部门加快起草工作进程,注意吸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代表议案中提出的许多建议都已在修改草案中得到采纳和体现。为了推动法律修改审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委已建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督促国务院办公厅尽早上报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在国务院将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我委将继续开展有关调研,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审议工作,争取使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

  11.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

  袁泽、黄河、李崇等9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第91、269、540号)。议案建议对矿产资源法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进行修改,按照矿业市场化的要求,修改按照不同所有制区别对待矿业企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和矿业税费及经济利益分配机制。

  修改矿产资源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十届人大共提出议案13件,十一届人大一至三次会议提出议案5件。矿产资源法修改已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将矿产资源法(修订)列为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三类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国土资源部已经形成了矿产资源法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并对意见逐条进行梳理汇总。代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原则、方式和条件,完善矿业费税及资源经济利益分配制度、取消不同所有制矿业企业的区别性规定、增加优化矿业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建议,也是当前矿产资源法修改起草中研究的重点问题。

  我委认为,伴随现代企业制度和矿业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议案提出的现行矿产资源法中按所有制区分矿山企业以及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允许转让等内容确实已经不宜适用,亟待修改。为了推动矿产资源法的顺利修改,我委已建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主要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基本情况,战略性资源的保护和储备情况,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和补偿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建议国土资源部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抓紧完成草案,上报国务院,按照程序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关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2件

  徐景龙、储亚平等66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法的议案2件(第5、539号)。议案提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评估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机制,强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基金制度,实现综合管理。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十一届人大一至三次会议提出议案6件。

  环境保护部认为,环境保护部已经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做好了规章清理工作,目前,正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结合各部门、各地方的意见,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拟从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水利部认为,水利部已经就有关问题开展了大量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自2004年起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的立法前期研究与起草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研,取得了多个专题研究成果,并已提出了条例草案,建议先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

  我委认为,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任务。近年来,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安全和饮用水水质保护还存在突出问题。现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是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制定的,仅在2010年对个别条款作了与现行法律的衔接性修改。水利部自2004年起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的立法前期研究与组织工作。2006年国务院召开研究饮用水安全问题的会议,要求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等完善水源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化和充实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我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法等法律基础上,由国务院牵头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认真研究、充分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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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