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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1年12月31日 14:28: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7件,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20件,要求修改法律的37件,涉及21个立法项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继续做好法律制定工作等三方面要求及代表议案办理的工作要求,以提高议案办理实效为目的,将办理代表议案与办理代表建议相结合,与开展立法、监督工作相结合,与重点调研工作相结合,认真研究了各项议案,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通过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座谈和调研等方式,与代表加强联系和沟通,形成了分析报告,提出了议案处理意见。2011年12月8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八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意见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关修改环境保护法及修改或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等议案共20件,结合环境保护法修改起草工作和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作报告,梳理相关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采纳,有的在相关法律的办理意见中提出

  1.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8件。环境保护法修改已经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我委对修改环境保护法议案的审议意见,根据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环境保护法的条文修改重点完善和衔接了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有关的法律制度,及时补充和修改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环境保护需要并达成共识的法律规定,补充完善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对有关部门要求修改,但经研究需要继续实践,并且不影响法律执行的,本次未予修改。我委成立了起草小组,修改过程中,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分赴湖南、湖北、重庆、福建、江苏、陕西等地进行了调研和座谈;就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等修改重点进行了专题论证;修正草案形成后,征求了18个中央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意见,并在江苏省徐州市召开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环资委、有关议案署名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的会议,对草案进行研讨。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已经完成。我委已经将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2.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3件。

  3.关于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4.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议案1件。

  5.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

  6.关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议案1件。

  7.关于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法的议案1件。

  8.关于制定生态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3件。

  以上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总量控制和公众参与、加大相关违法处罚力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修改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突出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重视生态保护、农业生态保护和规定生态补偿等建议是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已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些属于专项法律规范的问题,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法律实施力度,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时,认真考虑代表意见和建议,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

  二、有关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议案共2件,根据代表议案,继续开展自然遗产保护法重点问题的论证工作

  9.关于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议案2件。根据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2010年和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我委2010年9月已完成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将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议案提出的各项建议,已在草案中得到充分地体现。近一年来,为了配合常委会做好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使立法基础更加扎实,同时加深社会有关方面对自然遗产保护立法的理解,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批示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代表议案,继续就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和专题论证,反复听取有关专家、院士的意见,形成了一系列专题论证报告。目前,法律草案及相关论证材料已经准备完毕,有关方面对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遗产的定义、立法保护国家自然遗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基本有了共识,进一步修改之后已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建议将审议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代表长期提出的修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共18件,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加强监督,促进议案的进一步落实

  10.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13件。

  11.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3件。

  鉴于全国人大代表已连续多年提出相同议案。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已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起草。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建议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推动法律修改审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12.关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2件。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现行相关法律基础上,认真研究、充分吸收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国务院牵头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

  四、对修改或者制定法律的可行性尚待研究的议案共17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或者通过改进工作解决议案关注的问题,同时继续开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

  13.关于制定湖泊生态安全法的议案1件。

  我委通过积极推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出台,探索湖泊生态保护立法的途径。2011年4月,我委参加了环太湖五市人大推进太湖治理联席会议,并听取了议案领衔代表杜国玲和地方人大对太湖生态安全立法的意见,会后将太湖周边省、市人大对国务院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建议意见汇总送国务院法制办;6月,我委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反馈会议;7月,我委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湖泊安全立法座谈会,围绕总结地方人大对促进国务院太湖立法工作的经验,以此推动以湖泊为主的流域立法,加强对太湖、巢湖、滇池、鄱阳湖、洞庭湖依法治理和保护。根据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提出的意见,两次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并得到了采纳。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8月24日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颁布,对今后湖泊生态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14.关于制定节约用水法的议案1件。

  节约用水条例自2005年起已经连续7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关条例制定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建议,切实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加快立法进程,争取节约用水条例尽早出台。

  15.关于修改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4件。

  16.关于制定气候变化相关法律的议案2件。

  17.关于制定原子能法的议案1件。

  18.关于制定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法的议案1件。

  19.关于制定海岸带保护法的议案1件。

  20.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3件。

  21.关于修改气象法的议案1件。

  以上代表议案所提出的意见,我委已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委的立法和调研工作,分别进行了研究,我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到的问题,有的是执行层面的问题,需要加强部门协调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有些是立法应当细化的问题,应当完善配套法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法律的实施力度,严格执法,并根据代表议案,对法律中可能涉及的管理职责、制度和措施等内容深入研究论证,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时,认真考虑代表意见和建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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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