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
从无法可依到“十六字方针”
声音周刊: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我们查阅了相关文献,是上个世纪提出了“形成法律体系”这个立法工作目标,当时是一个什么背景?
徐显明: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在二十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我国首次提出法律体系建立的时间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再次重申了这个法治目标,但时间调整为2010年。当时的背景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的提出。
什么是法治国家?这里面就有一个标准,即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要依法治国,先要形成法律体系。这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的或曰第一的目标。当然,这个法律体系必须是中国特色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和适应我国改革开放要求的、从中国国情和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其性质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
声音周刊:法律体系形成前和形成后,有什么明显变化吗?
徐显明:我想起了邓小平同志讲的四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认为,这是我们法治建设的总方针。第一句话是“有法可依”,它被称为法治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第二句话是“有法必依”,是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或者说是核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对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司法提出的基本要求;“违法必究”则是厉行法治的必然结果。而法治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改革之初,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严格而言,仅有“宪法”与“婚姻法”两部法律。
所以,法制建设的重点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法律体系形成后,如果说有什么明显变化的话,那就是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要发生转移,即转移到“有法必依”或曰法律实施上。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正义体系的外显
声音周刊:请您谈一下,您对法律体系的理解?
徐显明:法律体系建设,其意义之重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可以从各个方面去解读,我认为其中有这样一个意义,我们必须看到:法律体系是对一个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设计,是对国家未来走向的预导。通过法律体系,可以看到整个国家的各种走向,尤其是社会关系的塑造,因为法律的作用就是确立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不要忘了法律体系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它是一个国家正义体系的外显。建立法律体系,是一项塑造国家正义体系的事业。在我们的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四大目标中,没有一项不与法律体系有关。在未来国家发展的转型的方向上,我认为我们的社会还应当是“正义的社会”,此时法律体系对正义的制度安排作用会更加明显。
声音周刊:国家正义体系?这是个什么样的体系?
徐显明:一个国家的正义体系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最基础部位的正义就是制度正义,实际上就是立法。这里边要解决几个基本的关系。
一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义务统一和谐,目标是为了消除特权,这是一个社会实现正义的基石。
二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一致性的问题。国家行使权力的目的如果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国家权力就是正义的。相反,如果行使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背离了公民的权利,就是不正义的。
三是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力之间的和谐,要避免他们之间的交叉、冲突和矛盾。一旦交叉,当公共权力侵害了公民权利而公民需要救济的时候,那就既找不到侵害对象,也找不到救济途径。
最后,还有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性问题,就是你享有的权利,我在同等条件下也能享有,通过这种方式来消除权利主体与权利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来解决目前中国法律中所出现的权利两重标准和权利双重体系的问题。
声音周刊:另外两个部分呢?
徐显明:第二个部分,是分配的正义。通过我的劳动获得我的所得,这是第一次分配。但当我不能劳动的时候我同样也能获得社会的所得,这是第二次分配,其制度形成就是社会保障。二次分配都是通过政府有效的执法和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得以实现的。
第三个部分,就是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适当的救济。这个最可靠的救济途径就是司法。这被称为“救济的正义”,是正义的保障机制和矫正机制。
这三个部分即制度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正义体系。基础在立法,就是制度设计上首先要正义,所以构建法律体系是构建一个社会正义体系的基础,意义十分重大。
判断法律体系形成有形式标准和实际标准
声音周刊:一个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是什么呢?
徐显明:判断法律体系是否形成,有形式与实际两个标准。在形式上看,我认为应该有如下几点:
第一,是看法律的数量。三十几年前我们只有几部法律,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可以看出,立法上,我们所取得的成就是惊人的,可以说,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300年走过的道路;
第二,可以看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是否已经齐全;
第三,看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是否已经制定出来;
第四,可以看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与法律相配套;
第五,可以看各种法律规范间,即法律体系内部是否协调、和谐和一致。
从以上五个形式上去判断,我认为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从实际上去判断,也有几个观察点:其一,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否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其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秩序是否由法律调整而成,即国家各种秩序是否可称为法律秩序;其三,公民和社会组织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可依靠现有的法律进行救济,即现有法律能否保证得了人民的权利生活。以这样三个方面为据,可以判断,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
声音周刊: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有法必依就成了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法治环节,这是否意味着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求更高了?
徐显明:这是毫无疑问的。良好的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最重要的是使它得到良好的实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作为执法者,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但并不是说法律体系形成后,各级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就减轻了,我认为,这个工作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立法权,要求人大必须把法律制定出来,但下一步会用更多的精力去修改完善法律,会把工作重点放到对立法质量的提升上来,放到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推进上来,放到对立法体制改革和完善上来,放到“立、改、废”与“编、释、备”并重上来。当然还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以上这些工作叫什么呢?这叫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另外,人大还享有监督权,就是监督所制定的法律在现实中得到实现。人大要监督执法和监督司法,这项任务很重。执法、司法和守法这三个环节合起来可以叫做法律的实施。在法律的实施上,人大应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
一个国家把法治当成社会方式,才是法治社会
声音周刊:法律要得到有效实施,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努力。
徐显明:是的,这需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个问题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看:一是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就是权利义务意识、平等自由意识、公平正义意识、民主法律意识。从30年变化来看,公民意识已大幅度提升。二是法治观念,就是对法律与权力关系的态度。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四是比法治理念更高一个位阶的就是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就是要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信仰法律的人才有法治精神。不信仰法律,将法治当做一种手段来用的话,就没有法治精神。最后一个最高层面叫法治文化。当一个国家把法治当成一种社会方式来对待,这个国家一定是法治社会。
声音周刊:对今后的法治建设之路,您有什么看法?
徐显明:比法律体系涵盖更广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它由七部分组成:“法治精神”,“依法执政”,“形成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建立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全社会普遍守法”,“实现法律实施有效监督”。这七个方面都很重要,它们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法治体系的难度要远大于建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能使法治建设一劳永逸。它只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一个前提条件,前提条件存在了,并不是说目标就实现了。就像我们攀登喜马拉雅山,登山的鞋子等都有了,但并不代表我们就一定能达到峰顶。法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宋识径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