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一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四)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专门机构,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规定,六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七届全国人大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八届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九届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目前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委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各专委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如果因各种原因丧失代表资格,其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和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报告;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同时,法律还对三个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一些特别规定:一是民族委员会要审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二是法律委员会要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三是财政经济委员会要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委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不断加强,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任务日益增多。根据监督法,专门委员会要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的执法检查,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
各专门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讨论议案。为便于议事工作,各专委会根据法律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本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这也是专委会工作所要遵循的。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解放军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出后,还需要对其当选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进行审查确认。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全国人大换届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对代表资格的变动情况,如代表资格终止、出缺情况,补选代表资格的审查确认,实有代表人数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从过去的实践来看,这种情况是经常有的。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服务机构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需要,常委会设立了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参谋助手班子,为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服务,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服务。这些机构有:
1.办公厅。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各项筹备和会务工作;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研究咨询意见;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组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的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外国议会、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联系工作;负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办理和接待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