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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一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浏览字号: 来源: 光明日报 09:22:09

    3.议案的表决

    议案经过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专门委员会充分审议后,作出决定时,必须进行表决。常委会表决议案,主要采用按表决器的无记名方式。议案的通过采取绝对多数原则,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也就是绝对多数的表决原则,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个要求,就是要参加表决,表示意见。如果参加表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够法定人数,有关议案就无法通过,常委会的有关议程就无法完成。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公路法修正案,当时常委会组成人员154,赞成票77,等于半数而没有超过半数,这个修正案没有获得通过。其原因,除一些委员投反对票、弃权票外,20多位委员因各种原因请假缺席。反对票、弃权票和缺席加在一起,也是77票。投反对票、弃权票是委员的权利,是无可厚非的。但缺席人数过多,就会影响表决结果。缺席与反对、弃权性质不同,但在影响法律后果方面,作用却是一样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表决的重要意义,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投好自己的这一票。

    委员长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若对议案中某些重大问题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在下次或以后的会议再行审议。

    根据议事规则,任免案一般采取如下表决方式: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批准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采用逐人表决;决定国务院部长级人选和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任免,也采用逐人表决。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对“两高”其他人员的任免,一般采用合并表决,如果对个别人选争议较大时,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也可采用逐人表决。任免案中,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4.法律和决定、决议的公布

    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签署公布后,在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是标准文本,如果各种文本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常委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准。其他决定、决议,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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