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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一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浏览字号: 来源: 光明日报 09:22:09

    2.法制工作委员会。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草案;对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答复;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提出,要完善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使其全面负起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的职责,切实做好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为加强立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全国人大机关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了立法工作体制的调整。

    3.预算工作委员会。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等。

    4.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它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立的工作机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由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由内地和澳门人士各五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其主要任务是,分别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文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咨询意见。

    此外,除法律委员会没有单独设立办事机构、法工委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外,其他8个专门委员会都设立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为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宪法第六十七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21,概括起来,主要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4个方面。关于立法权和监督权,又分别在立法法和监督法中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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