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一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康生
讲座内容提要: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二)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四)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服务机构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一)立法权
(二)监督权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
(四)人事任免权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
宪法对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作了明确规定。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阐明了我国的国体,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揭示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宪法确立了同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从国家制度上保障人民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坚定不移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
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基本工作程序,作了规定。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专门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章,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活动原则和工作,作了全面规定。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和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