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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喜:四大原因导致法院执行难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3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民网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常红 高星) 2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两高明报告。陈斯喜委员指出,十年来,虽然平均执结率达到85.39%,但其中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和解和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只占65.50%,有34.50%的案件因各种原因裁定不予执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执行难并没有完全解决,也没有基本解决。他分析认为,社会诚信缺失,制度机制不健全,不严格依法执行,执行体制不顺都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第一,社会诚信缺失是造成执行难。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很低。2008年全国法院审结民事案件538万多件,而申请执行案件224多万件,占41%多,在审结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可能没有执行问题,排除没有执行问题后,申请执行案件占审结案件近一半。也就是说,有近一半案件在法院判决后还需要申请法院来执行,说明公民履行法院判决的自觉性不高,自动履行率很低。在申请执行案件中,自动履行率不断下降,1999年自动履行率是45.65%,到2008年下降到33.67%,今年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行动,自动履行率略有上升,但也只有34.19%。在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当事人赖帐、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甚至抗拒执行现象比较常见。

  第二,制度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执行难。诚信体系不健全,财产监管手段落后,缺乏个人破产制度,执行手段有限,缺乏执行不能的退出机制等,加大了执行成本和执行难度。

  第三,不严格依法执行是造成执行难。有些执行人员素质不高,该执行的不及时执行,该查询的不及时查询,该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个别执行人员以权谋私、乱执行、滥执行,人为增加了执行难。

  第四,执行体制不顺是造成执行难。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民事执行通常是由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或独立的执行机构负责,法院主要是负责执行的监督和执行纠纷的裁判。像我国将民事执行交由法院负责是非常独特的,实践证明,由法院负责民事执行是弊多利少。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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