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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民平等选举权是与时俱进发展民主

杨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9-10-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社会普遍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都将接受审议。据悉,备受关注的“农民1/4选举权”条款成为此次选举法修正的焦点。

    农民享有平等选举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而平等选举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一票一值,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一人一票是基础,一票一值是更高层次的平等。关于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我们早就实现了,但一票一值却并没有实现。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的选举法,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统一改为四比一。

    将农民选民的实际选举权规定为城市选举的八分之一或者四分之一,是有其历史背景的。在当时的条件下,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如果单纯按照人口来分配人大代表,就可能农民代表占绝大多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会开成“农民代表大会”。并且,当时可能也有些人担心,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农民代表不能很好地行使民主权利。

    然而,现在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首先,城乡人口比例发生重大变化。据统计,我国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人数比例已经由1953年的13:87,发展到2005年的42:58。按目前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势头,到2015年我国的城乡居民人口构成比例会达到甚至超过50:50。如果我们仍然坚持农民的选举权是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那么占人口相当部分的农民就会只有极少数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无法体现农民利益协调。其次,所谓的农民素质低的观点事实上也逐渐失去了市场。更重要的是,人们意识到农民代表并非一定身份就是农民,只要其愿意为农民说话,农民愿意选举其为代表就可以,因此,农民代表也完全有能力行使好民主权利。

    今天,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三农”问题仍然严峻。因此,我们更应当保障农民的平等选举权,发展农民民主权利,让他们有足够的代表能参与立法。

  来源: 徐州日报 2009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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