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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和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金烈委员说,草案第15条,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除了参加医疗保险以外,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也是当务之急。我们重庆市的考虑,是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其按照年龄段一次性补交一定年限养老保险费,其费用解决渠道同第15条的规定。因此,建议在本条“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增加“及基本养老保险”。

万宝瑞(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建议将第15条修改为“土地已被全部征收的农村居民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全额交付,可以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并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土地被政府全部收回且未安排就业岗位的农场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依照前款规定执行。”理由:(1)失地农民无论是否就业,都应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应当将“未就业”这一限制条件删除。第12页第15条“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中的“征用”,应改为“征收”。(2)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用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交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据此,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不包括社会保障费用。同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明确要求“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在现行征地补偿费计算标准不包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征地政府全额支付,而不应从其安置补助费中扣除。(3)土地是农场职工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被政府全部收回且未安排就业岗位的农(林、茶、华侨)场职工,同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农村居民一样,都丧失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应当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其长远生计提供保障。

段志爱(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5条关于失地农民,草案规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出”。据了解,现在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补偿的费用一次性全部发到农民手中,一亩地几万块,补偿费用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同一个省的不同市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另一种是分年度发,几年之内将补偿费发空,一年一发。现在这部法律还没有通过,补偿费一次性给了农民之后,在征收的时候,向农民要,有一些农民确实不愿意给,征收起来会非常困难。如果在本法出台时,补偿费还留有一部分,没全部发下去,由保留这个费用的机构出面征收时,困难可能小一点。根据物权法规定,我觉得失地农民的这一部分保险费应该由政府给,如果不考虑这个问题,实施时会出现操作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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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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