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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更高统筹层次的社保基金

——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郑功成委员说,统筹层次问题,我们看到,从目前来看争议比较大的是,草案里谈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筹层次,是对这个制度的管理本位和责任本位的规定,统筹到省,省要对这个负责,统筹到全国,中央要对这个负责,背后隐含的是哪一级政府对这个制度负责的问题。我们回避这个问题是不妥当的。但是,目前把养老保险定为省级统筹,还是滞后的。因为养老保险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制度,只有全国统一了这个制度,才符合公平原则,才能够维系劳动力市场的统一,才能真正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统一了制度,也不存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现在养老保险的地区统筹已经成为了阻碍劳动者流动和损害公平的负面因素,而且这种情况会越演越烈,劳动者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将来劳动者的流动规模会越来越大,所以统筹问题是法律不能回避的问题,其他的险种可以地方统筹,养老保险必须立足于全国统筹来解决问题,一步到位全国统筹是养老制度建设成本最低的方案。

贺一诚委员说,养老保险应该全国统筹。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可以由地方统筹,但养老保险特别需要全国统筹,因为如一个雇员到企业时18岁,如果到60岁退休,中间可能去不同的地方及不同企业工作,不能让他退休以后没有地方拿钱。所以,这就需要全国统筹这个基金,让基金去投资,不断地保值、扩大,这样才能达到保险法的基本目标。从80年代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有了很多的经验,要总结好经验,在法律当中落实好这方面。我建议第24条第2款第一句修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

林强委员说,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层级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从草案第24条的规定来看,“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是从人力资源流动,以及提高社会保险整体的抗风险能力的角度来看,光靠省级统筹显然是不够的,最好实行国家统筹。现在还有一些路需要走,还有一些工作要做,但是不管怎么说,作为一部法律的制定,必须要有前瞻性,应该考虑到在一个省的范围内统筹有不少困难,应该逐步实行国家统筹,特别是基本的养老保险。

乌日图委员说,关于统筹层次的问题,之前已经作了适当的修改,现在一审稿第24条中有表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决定了社会保险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因为社会保险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互济性,只有统筹的层次越高,基金互济的能力才更强,但是现在我们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都太低。据我了解,实施时间最长,统筹层次目前最高的养老保险除了北京、天津、上海是在全市范围实行资金的统收统支,也只是在十几个省市实行省级范围内的调剂金制度。其他省、自治区实行地市级的统筹。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基本上是地市县级统筹,甚至在省会城市里还要分一个省直单位和市直单位的统筹,所以,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被分割成很多块,这就必然影响资金的调剂能力。这看上去是一个技术问题,实际也隐含着政府责任问题,因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钱都是单位的个人缴,如果在一个省里想把这个市的钱拿来到那个市使用,这肯定是有相当大的阻力,只有财政的钱,比如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调剂。如果政府的责任能够到位,在各项保险中政府拿了钱,这个调剂的作用就比较大了,统筹的层次也会迅速提高。实际上我们国家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保险实行的就是全国统筹,那个时候归全国总工会管,一开始就是全国统筹。我认为,这条表述要更积极一些,至少应该在本法中体现由目前的省级统筹逐步向全国统筹过渡。而且不能仅仅是一个养老保险,其他保险项目也要逐步向全国统筹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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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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